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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区域经济组织制度研究——兼论大中华自由贸易区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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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区域经济组织的概念及发展趋势

2 GATT/WTO有关区域经济组织制度的法律分析

3 GATT/WTO框架下CEPA实施的意义及其存在的问题

4在世贸组织内建立大中华自由贸易区法律框架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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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1月1日CEPA协议正式实施,这开启了WTO理论以及实践的先河,也是我国积极参与区域经济整合的表现。作为WTO成员方,我国进行区域经济整合过程中有义务遵守WTO相关规则,接受WTO的审查和监督,同时也有权利依照WTO规则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促进经济增长。 本文主要分析WTO关于区域经济组织制度的相关规则,包括GATT1947第24条,GATTl994第24条释义谅解书,GATS第5条以及授权条款的分析。对WTO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审查程序等做相关论述,并对审查案例进行分析、比较,总结出WTO对区域经济组织协议审查的宗旨和态度,具体总结出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对区域经济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协调问题做法理层面的论述。以期熟练运用WTO相关规则和清楚WTO审查和监督区域经济组织协议的程序,避免其他成员方对我国的诉讼,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区域经济整合已经是国际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两岸四地同根同祖的历史事实和贸易互补的经济现状,以及WTO中“一国四席”的特殊地位,都是我国积极融身区域经济整合趋势、建立大中华自由贸易区有利的推动因素。此外,大中华自由贸易区建成以及快速、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两岸四地经济发展,还将对两岸文化、政治等各个方面产生积极影响。但是,两岸四地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四个单独关税区,因此大中华自由贸易区不同于以往任何一个区域经济组织,不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区域经济整合协议,而是一国之内不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区际协议。其建立最主要的前提是“一个国家”。将WTO相关规则与“一国两制”结合起来,以CEPA为基础,才能构建符合两岸四地现状和真正能促进发展的大中华自由贸易区。 CEPA实施两年的成效为大中华自由贸易区模式选择上,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借鉴的先验。本文主要从法理层面分析CEPA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对构建大中华自由贸易区的启示以及CEPA如果作为大中华自由贸易区构建的蓝本需要完善之处。笔者对构建大中华自由贸易区法律框架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包括构建框架的原则,模式的选择,和内地在大中华自由贸易区中应该注意的问题特别是如何利用WTO相关对发展中国家保护规则。模式选择论述中以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APEC、东盟等有代表性的区域经济组织模式进行法理层面和实证层面的分析,总结出各个模式对大中华自由贸易区构建的借鉴之处。内地在大中华自由贸易区构建中所采取的法律对策主要侧重于如何利用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在WTO规则允许范围内,对内地产业特别是幼稚产业进行保护。针对国内法特别是《对外贸易法》对区域经济组织规定的欠缺,提出笔者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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