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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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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缺失的立法原因

2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缺失的法律文化根源

3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4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立法依据-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权

5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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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论文通过历史分析法以及跨学科跨文化比较分析法,研究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在构建过程中应该注意的理论体系建设问题,涉及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及运作机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立法依据以及国家的义务和它们的缘由。. 本文第一部分简要分析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缺失的立法原因:立法没有确保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权的实现.第二部分重点阐述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缺失的文化根源。作者通过对法律文化基本理论的分析,阐明心理层面的法律文化对法律制度的内在主导作用,正是根据这一主线,作者跨学科跨文化历史地阐述了东西法律文化分野对各自养老法律制度的影响。作者展开了对东西法律文化分野的分析。在家国相分的西方社会,个体的主体地位得到尊重,法律以追求正义为目标,衍生出以个体权利为本位的为经济服务的私法文化。在家国同构的中国,法律文化追求社会秩序的和谐,个人主体地位不被尊重,衍生出以义务为本位的为政治服务的公法文化。在两种不同法律文化支配下的社会产生了不同的养老法律制度。而由于心理法律文化传统的难以变迁,至今影响我们的法制度建设。 通过分析计划生育政策与家庭养老的矛盾以及家庭养老经济基础的变化,土地制度改革的需求阐明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必须要有明确的立法依据。本文从社会保障的原理分析得出农民从国家社会获取养老保障是农民的权利而不是国家的恩赐的结论。从国际法和宪法角度分析阐明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权是农民的国际人权和公民基本权。从禁止歧视原则和平等原则分析论证保护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权是国家的普遍义务和宪法义务。通过以上分析,指出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必须以农民的权利为起点,而这也是构建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依据。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将主要涉及农村社会养老法律文化的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国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构建中的义务。通过横向中西社会养老制度的比较以及纵向追述中国家庭养老制度超稳定存在的原因,笔者指出养老法律文化对养老法律制度起主导作用,决定养老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因而法律制度必须与相应的法律文化暗合。这就使农村社会养老法律文化的构建,农村社会养老法律文化的预测成为必然。笔者在本文中做出如下预测:农村社会养老法律文化是社会共同养老法律文化。它的价值取向是社会两代关系的和谐。它的运作机制是以权利为本位的养老法律文化,鉴于目前农村的实际情况,保护农村老人的社会养老保障权,是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和谐社会的突破口。基于我国深厚的代际养老法律文化,构建农村社会养老法律文化是可行的。社会和谐的价值取向将主要体现在农村社会养老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一协调原则上。本文对其外部协调原则做了专门论述,而内部协调原则则主要结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的有关内容加以体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如果没有国家的强制政府行为作保证将不可能获得持续的发展。所以论文特别强调了国家的义务,以此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文章结语部分再次强调了以权利为起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构建的重要性,并再次提请注意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必须协调相处共同推进老年人的晚年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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