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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传统知识适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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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医药传统知识是中华民族历经上千年的辛勤劳动的智慧结晶,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医疗、保健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传统知识的价值正在被人们重新审视。发达国家利用其在技术和资金上的优势,对传统知识不当利用和侵占。这种“生物海盗”的现象频频的发生和上演,伤害了拥有丰富传统知识的发展中国家的感情。而且,传统知识的拥有者也难以享受由此产生的利益。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伤害引起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不满。由此,传统知识的保护成为了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焦点。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引起了国内学者的极大兴趣。人们在选择保护工具的时候,总是首先诉诸于已经存在的制度。所以,以非物质性的知识信息为保护客体的知识产权制度进入了研究者的视野。
   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上存在着天然的优势。这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保护非物质性的知识信息的专门工具;知识产权制度对象的广泛性、开放性、发展性为中医药传统知识纳入知识产权对象提供了制度空间;知识产权的权利构架及权利扩张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提供了多样化的模式。
   但是,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是难以兼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的。其原因主要有: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主体尚难以明确:其实质性条件欠缺;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期限性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是不相适宜的。
   对照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可知识产权性是存在欠缺的。但是,这纯粹是制度设计的问题而不是保护对象的本质性问题。所以,适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需要做两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对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适当的解释,使其能够兼容保护的部分内容;其次,进行制度的创新,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设立专门的制度。其中后者是基于长期战略的考虑,应当是研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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