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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现状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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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在经历了“安然事件”、“世通事件”等一系列重大的财务舞弊丑闻后,于2002年7月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拉开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序幕。《萨班斯法案》要求公众公司必须对自身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价,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审核报告。我国在经历了2004年的中航油事件、长虹事件和伊利事件,2006年的澳柯玛大股东资金占用等内部控制失效案例后,在2006年由上交所和深交所颁布了两个《内部控制指引》,2008年由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被称为“中国版萨班斯法案”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的征求意见稿,2010年由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上这些法规都对我国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披露做出了相关规定,标志着我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披露正逐步走上规范的道路。由于我国的内部控制披露规范颁布较晚,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上市公司缺乏对内部控制的重视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的经验,因而纵使我国颁布了相关规范,当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披露仍存在诸多问题,如2011年年初就发生了齐鲁银行票据诈骗案、国际零售业巨头沃尔玛和家乐福的价格欺诈事件等。我国对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理论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本文力图对最近几年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披露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追查问题的根源所在,并对未来的改进提出相关的建议。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对《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全面实施提供帮助。
   本研究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国内外研究成果及研究思路;第二部分阐述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理论部分,包括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形式,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基本概念、作用、内容和相关规范;第三部分到第五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首先是对选取的26家银行、证券公司和300家一般性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情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包括按年份、公司上市地点和公司所处行业进行简单的统计分析,再根据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是否披露内部控制不足、是否披露CPA审核意见和该公司当年度的审计意见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关系等进行进一步的统计分析。其次,对统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并从公司管理者、外部投资者和外部监管者三个角度分析了造成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最后一部分是结论,介绍了本文的研究结论、研究局限性和后续研究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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