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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根本困境及出路——国美案引起的我国公司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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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轰动全国的国美电器大股东与管理层的纠纷案到目前为止基本尘埃落定,但是这一案例引起的对现代公司治理尤其是所有权与管理权的权利边界等法律问题的讨论必然会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带来不小的影响。
   国美纠纷案,从表面上看是拥有公司所有权的大股东与拥有公司管理权的经理层之间的冲突。实质上,这是因为现代公司发展越来越规模化,经营越来越专业化,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股东基本上没有精力和能力来进行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不得不把管理公司的责任逐渐转移给更加具有专业优势和管理能力的职业经理人身上。由此,公司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成为必然。
   公司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状态必然会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作为委托人的股东与作为代理人的管理层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发生。委托代理理论也存在着固有的道德风险等问题,这进一步导致所有权与管理权之间的两权冲突。而为了解决委托代理理论中的固有问题,公司治理也逐渐形成了三类不同的有着各自特点的结构模式。
   传统上的股东会中心主义模式以股东会为管理公司的权力中心,董事会只是股东会的一个代理机构,主要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但这一模式也表现出灵活性差和治理效率低的不足。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模式则将董事会置于公司治理的绝对核心地位,使得股权分散化的股东会只拥有很小的具体的管理权限,而除此之外的所有管理权都属于董事会。而利益相关者主义,实质上并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并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基础理论,只是零散地建立了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逻辑关系,但是也显现出操作性差的不足。
   总体上,几种公司治理结构模式都有各自的优点和不足,而我国现行公司法确立的是传统的股东会中心的模式。基于我国公司治理发展的现状,这一模式还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应该予以坚持。而针对公司法也存在着的机构权责不清晰,监督机制不完善等方面的不足,可以结合其他两种治理模式的一些优点,从而完善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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