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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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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然而,当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参差不齐,工程质量纠纷“维权难”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困扰广大购房者和各级政府的棘手问题。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是为了保障业主和其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而设立的,以施工单位依照法律或者合同对因工程质量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而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制度。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是工程质量保险的一种特殊类型,是控制工程质量风险的手段之一。实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提高住房质量,保护购房者切身利益,有利于建筑行业的竞争,促进建筑行业诚信体系的构建,也有利于政府质量监管职能的转变。
   在多年的国际建筑行业实践中,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已被证明是一种提高建筑质量、保护建筑质量事故受害人权益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并已形成相关的国际惯例。我国也进行了大量的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探索和实践,但效果并不理想。目前市场上仅有中国人保、长安保险等少数几家大型保险公司涉足此险种,购买此险种的工程项目也是屈指可数。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建筑质量事故的责任界定繁杂费时;另一方面责任方预期自己可以通过没钱赔、故意不赔等途径降低或逃避赔偿责任;再加上短视效应的影响,降低了责任方购买相关保险的动力,进而难以通过保险来落实赔偿责任。
   构建我国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关键是采用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成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制保险模式,以更好地分散建筑事故风险,落实建筑事故中各方的责任,保障受害人的权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的出台有效解决了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强制推行工程质量保险也可采取用国务院出台《工程质量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形式,强制建筑开发商投保,否则不允许从事法律所规定的工程建设活动或出售行为。《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提高建筑质量,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建筑产品,并保障建筑质量事故第三方受害人的权益。鉴于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属于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其保险形式、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以及保险合同等问题在条例中都应予以明确解释。
   此外,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离不开第三方质量检查机构的配合,应明确规定第三方质量检查机构质量检查的基本原则、内容时间、资质资格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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