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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人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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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一起保险合同案件引发的争议

一、保险合同及保险人的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

(一)保险合同及其特殊性

(二)保险人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的正当性及其排除规则

二、保险人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的关系

(一)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的比较

(二)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的竞合

三、保险人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一)不可抗辩条款约束下保险人撤销权与解除权之行使

(二)保险人的撤销权与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结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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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除,但在不可抗辩条款约束下,解除权的行使受到了极大限制。不可抗辩期间,即使知道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也不得解除合同。这极大的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也影响到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为了保险合同双方权利的平衡,最高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下文称为《征求意见稿》)中特意增加了保险合同的撤销权,其规定投保人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的,保险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举将更大力度的打击投保人的的欺诈行为,同时也可更好的保护善意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合同,具有其特殊性。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分散危险,以消化损失。保险人作为风险共同体的管理人,在合同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法律赋予了保险人多种权利以维护其自身利益,其中包括保险人的解除权和撤销权,这是极其有必要的。但,这并不代表保险人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和撤销权时不受任何限制,法律同样规定了诸多的排除规则限制保险人的权力滥用以期达到权利平衡。
  在保险实践中,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根据《保险法》规定可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也可根据《征求意见稿》行使合同的撤销权,这将可能发生保险人合同的解除权与撤销权的竞合。对于行使上述两种权利引发的竞合,学术上存在对两种权利行使的不同意见。选择说认为保险合同存在于私法范围内,尊重当事人自由选择权;排除说认为解除权排斥撤销权的适用。若只是简单的认为二者权利并存,这无疑扩大的保险人的权利范围,这与当下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是明显不相符的,当然也将损害投保人的潜在利益;但若直接适用解除权,在投保人恶意欺诈的情况下,不但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法律庇护。
  详细的对保险人合同的解除权与撤销的行使要件进行比较,就会发现存在的重大差异,也会发现在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前提下,保险人行使撤销权更符合其法律规定的行使要件。而且即使有不可抗辩的约束,保险人的合同撤销权也是不受限制的。在这种权利设置下,若投保人恶意投保,保险人在不可抗辩期间也有相应的法律救济;若保险人不履行调查义务盲目承保,在撤销合同的情况下既损失保险金又将损及自己商誉。保险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势必会对投保人和保险人都起到积极的督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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