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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理论分歧与司法困境
(一)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理论分歧
1、“有效说”之有效理由
2、“无效说”之无效理由
(二)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司法实践与困境
1、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司法实践
2、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司法困境
二、对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一概无效理由的驳斥
(一)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不够充分
1、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认识存在偏差
2、对公共利益的理解过于扩大化
(二)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三、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因素考虑
(一)协调各方利益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1、避免地方政府与民争利
2、缓和集体所有权与个人地权的冲突
3、维护农民权益
(二)维护社会诚信,促进社会安定
1、认定合同有效,可以维护社会诚信
2、认定合同有效,可以促进社会安定
(三)保护耕地安全,遵循城乡规划
1、保护我国的耕地安全
2、遵循城乡规划的统一
四、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具体情形
(一)应当认定有效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
1、村民出卖自己合法私有房屋的买卖合同
2、建设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并且符合相应规划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
(二)应当认定无效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
1、违法占用农用地建造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
2、违反土地总体规划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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