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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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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一、导论

(一)选题的理由和意义

(二)论文的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创新点及不足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逻辑内涵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基本内涵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相关概念辨析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法律属性判别

(四)构建生态文明语境下赔偿磋商制度的价值导向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当前立法考察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当前实践检视

(三)我国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困境分析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域外考察

(一)美国:以磋商谈判为核心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

(二)日本:以调解为主的公害调整委员会制度

(三)欧盟:注重事前防控的自愿性环境协议制度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域外经验启示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系统化路径选择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基本原则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启动环节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协商环节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后续衔接环节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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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工业化与城镇化的蓬勃发展,伴生出生态问题的巨大隐患,极大抑制我国生态文明发展。由于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强、损害范围大、污染行为人有时也难以确定等特质,导致生态损害得不到赔偿,生态环境得不到修复,最后只能由政府来承担责任,形成“企业污染、生态受损、政府买单”的现实困境。生态环境损害类型的扩大化驱使环境司法案件的增多,也从侧面反映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生态意识觉醒,公众对环境正义的积极诉求同时倒逼政府积极履行职责,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在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生态损害救济呼吁越来越引起人民重视的社会趋势下,本文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正式实施为契机,以赔偿磋商制度为出发点,深层挖掘赔偿磋商背后的法理内涵,结合具体我国试点实践情况的同时借鉴域外优秀经验,在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构建符合可持续发展观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生态化回应构建政府主导下的环境治理体系。 本文在第一部分为导论。该部分首先对论文选题的理由和意义进行阐述,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其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为基准,定位国内外研究现状,做出概括性综述;最后介绍本文所采用的各种研究方法,对论文中的创新点以及不足之处进行说明。 第二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逻辑内涵探析。该部分主要是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基本概念,在此基础上从相关概念辨析、法律属性判别以及价值导向三个方面来分析探索赔偿磋商的法理基础。首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同于传统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磋商赔偿的责任主体与权利主体也具有差异性,同时赔偿磋商在内容与性质上与自愿性环境协议、环境行政约谈具有交叉性,容易引起混淆;并进一步分析磋商程序的性质与磋商协议的效力问题,探索赔偿磋商的可行性以及价值导向。 第三部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现实壁垒。域内考察将从我国现行立法和试点地区立法实践两个层面来研究我国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设情况,提出赔偿磋商法律属性存疑、主体权力缺乏限制、磋商适用范围不明确、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不完善等现实困境。 第四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域外考察,通过选取美国、日本、欧盟等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的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相关制度以及设计理念,运用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对美国自然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日本公害调整委员会制度、欧盟的自愿性环境协议制度进行研究分析,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提供可行性借鉴。 第五部分,系统建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路径选择。该部分从基本原则、启动环节、协商环节、后续衔接环节四个方面层层递进,逐步勾勒和构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规范化程序路径。

著录项

  • 作者

    吴霖;

  • 作者单位

    山东师范大学;

  • 授予单位 山东师范大学;
  • 学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张锋;
  • 年度 2019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生态; 环境损害赔偿;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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