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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农民主导模式下土地整治农民有效参与及效益评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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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2国内外研究进展

1.3研究内容

1.4研究方法

1.5技术路线

2研究区概况及方法

2.1研究区概况

2.2数据来源

2.3研究方法及原理

3两种实施模式农民有效参与测度

3.1土地整治实施模式界定

3.2构建指标体系

3.3权重结果分析

3.4测度结果分析

4两种实施模式土地整治效益评价

4.1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4.2指标权重分析

4.3评价结果分析

5提高土地整治农民有效参与及整治效益建议

5.1提高土地整治农民参与度

5.2提高土地整治效益

6结论与展望

6.1结论

6.2创新之处

6.3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期间取得的主要学术成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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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整治是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力措施,在农村工作中扮演重要角色。农民是土地整治的主要受益人及重要参与者,“十二五”期间,全国多地创新性提出“以补促建、先建后补”的农民主导实施土地整治模式。政府主导与农民主导2种模式下农民有效参与度如何,整治效益是否存在差异,只有经过深入地研究与分析,才能发现当前2种模式下农民有效参与、整治效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完善土地整治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论文选取肥城市魏家坊村、西里村2个农民主导实施模式项目区,并选取建设时间、建设类型相似的王庄镇、石横镇2个政府主导实施模式项目区,在分析2种模式的内涵、工作流程等的基础上,构建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运用层次分析法与数学模型法确定不同土地整治实施模式农民有效参与度、整治效益指标权重及综合贴近度,并提出提高土地整治农民有效参与度、整治效益的对策建议,以丰富和发展土地整治理论,推进土地整治顺利开展。主要研究内容及结论为: (1)不同实施模式农民有效参与测度:在托马斯构建的公民参与决策模型的基础上,构建了参与阶段、参与主体、参与渠道、参与能力、参与效度5个维度,共21个指标的测度体系。采用熵权法确定指标权重,结果显示准则层中参与阶段权重最大,为0.6595,参与效度权重最小,为0.0683。将指标层中≥0.05的指标确定为重要级指标,则立项意见征询、施工后期管护、参与自主性等9项指标为重要级指标。采用TOPSIS进行综合测度,结果显示,农民主导模式下农民有效参与明显高于政府主导模式,其综合贴近度分别为0.62829、0.41196。主要表现在农民主导模式下农民的参与能力、参与效度明显高于政府主导模式,2种模式下参与渠道与参与主体均较差,仅参与阶段农民有效参与较好。 (2)不同实施模式下土地整治效益评价:在分析《全国土地整治规划》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区实际,构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3个维度,共15个指标的评价体系。综合采用层次分析法与熵权法确定指标权重。结果显示,准则层中亩均投资产生的效益中,社会效益(0.3580)>生态效益(0.3220)>经济效益(0.3201)。而在总投资产生的亩均效益中,经济效益(0.3554)>社会效益(0.3382)>生态效益(0.3064)。指标层中仅新增耕地的权重>0.1。采用TOPSIS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显示,亩均投资产生的效益下,农民主导模式(0.56693)>政府主导模式(0.42668),而总投资产生的亩均效益下,政府主导模式(0.47225)>农民主导模式(0.45227)。2种模式下3个维度的效益之间存在不平衡性。 (3)提高土地整治农民有效参与及效益建议:通过对2种模式下农民有效参与及整治效益的对比分析,发现当前土地整治过程中,农民参与的主体意识有待加强、参与能力有待提高、参与渠道有待拓宽,而土地整治效益与经济投入、农民参与、新增耕地等存在很大关系。因此,为提高土地整治农民有效参与及整治效益,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强化农民的主体地位、增强农民参与的主体意识,提高农民参与的能力,拓宽农民参与渠道、细化参与方式;适度提高经济投入、提高农民参与度、提高新增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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