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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以用户界面保护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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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绪论

0.1 选题缘起、目的及价值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0.3 研究方法

0.4 论文结构

0.5 论文创新及不足

1 计算机软件概述

1.1 计算机软件的界定

1.2 计算机软件的特征

1.2.1 文字作品性与机器功能性的结合

1.2.2 云计算下用户界面成为法律保护重点

1.2.3 商业寿命短并且使用次数多

2 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现状

2.1.1 计算机软件单行立法保护

2.1.2 以计算机软件的文字性要素保护为主

2.1.3 以“独创性’’和“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划分保护范围

2.1.4 保护期限与传统文字作品相同

2.2 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2.1 著作权在用户界面保护上存在立法缺失

2.2.2 “思想表达二分法”在用户界面保护上存在缺陷

2.2.3 “独创性’’原则在用户界面上适用困难

2.2.4 保护期限过长易使用户界面形成垄断

美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经验的启示

3.1 美国司法中计算机软件保护范围的划分原则

3.1.1 “威兰’’案与“观感”原则

3.1.2 “阿尔泰”案与“三段论侵权认定法”原则

3.2 网络经济效应原则的新视角

3.2.1 用户界面中的网络经济效应

3.2.2 “莲花”案的网络经济效应分析

3.3 英国《外观设计版权法》的短期保护制度

4 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4.1 明确计算机软件用户界面的法律地位

4.2 适用网络经济效应原则保护用户界面

4.2.1 网络经济效应原则的优势

4.2.2 将网络经济效应原则纳入著作权法体系

4.2.3 网络经济效应原则的具体适用方法

4.3 避免用户界面过度保护的措施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介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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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软件产业是一个正在蓬勃发展的朝阳产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到2015年,我国软件业务收入将突破4万亿元。加强软件法律保护的理论研究有利于我国软件产业的良性发展,而我国软件采用的是著作权法保护,因此我国软件著作权保护问题具有很好的研究价值。
  “思想表达二分法”和“独创性”原则是著作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同样采用了此原则,即依据这两个原则来为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划分一个界限。然而,由于用户界面的兴起以及“思想表达二分法”和“独创性”原则的缺陷,使得“思想表达二分法”和“独创性”原则在软件的保护上存在着不少问题。目前随着计算机云技术的发展,软件的用户界面将逐渐成为法律保护的重点,而我国法律却依旧以计算机程序为法律保护的重点。
  本文在开始对计算机软件法律特征进行介绍并且分析了我国软件采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因,进而通过分析我国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现状来探讨我国软件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接着分析了云计算下用户界面已经成为了软件著作权保护的重点,应当将软件保护的重点从程序转移到用户界面之上。对于“思想表达二分法”和“独创性”原则在软件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国外有学者针对“Lotus”案提出的网络经济效应原则可以解决思想表达二分法的不足。而针对著作权保护期限较长容易使得软件用户界面形成行业垄断的问题,可以借鉴英国《外观设计版权法》的短期保护制度来避免对软件用户界面的过度保护。只有如此,才能使得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达到均衡,更好的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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