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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情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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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0导论

0.1选题背景

0.2研究现状

0.3研究方法

0.4文章结构

0.5创新与不足

1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情节概述

1.1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法沿革及概念分析

1.1.1立法沿革

1.1.2概念分析

1.2犯罪构成

1.2.1客体要件

1.2.2客观要件

1.2.3主体要件

1.2.4主观要件

1.3加重情节

1.3.1加重情节概念

1.3.2加重情节分类

1.3.3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情节的类型

2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情节立法设置存在的问题

2.1结合加重情节立法不足

2.1.1“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关问题

2.1.2“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有关问题

2.1.3“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有关问题

2.2具体加重情节立法不足

2.2.1“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有关问题

2.2.2“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有关问题

3立法完善建议

3.1关于结合加重情节的修改建议

3.1.1针对“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修改建议

3.1.2针对“奸淫被拐卖妇女的”修改建议

3.1.3针对“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修改建议

3.2关于具体加重情节的修改建议

3.2.1针对“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修改建议

3.2.2针对“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修改建议

3.2.3增加“拐卖怀孕妇女”加重情节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个 人 简 历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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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微信朋友圈、新浪微博等平台上,掀起了有关要求判处犯拐卖妇女、儿童罪者死刑的浪潮。当今社会中妇女和儿童是重要的构成部分,是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拼图。妇女和儿童自身自我防御能力较之成年男性更弱,一直以来都是容易受到犯罪侵害的对象。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带来的问题往往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因此成为世界各地立法打击的对象。然而,我国现行刑法第240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并不完善,特别是加重情节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
  本文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罪八种法定刑升格事由中加重情节提出几个问题,包括“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奸淫被拐卖妇女”,“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等条文进行问题分析。针对上述问题,文章的第三部分从结合加重情节、具体加重情节的角度,提出一系列修改建议。针对其中的结合加重情节方面,从数罪并罚角度进行分析,建议删除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有关结合加重情节的规定,改为按照数罪并罚的方式,以注意规定的形式规定在刑法中。具体加重情节中首先提出关于“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应当针对一次拐卖三人及以上和多次拐卖进行区分;然后提出“偷盗婴幼儿”中“偷盗”含义的局限性,并建议修改为“偷盗、抢夺、骗取或其他手段拐卖婴幼儿”;另外新增“拐卖怀孕妇女”这一个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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