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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表制度研究——兼论我国公司代表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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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一、公司代表制度概述

二、公司代表制度的比较研究

三、公司代表制度的若干问题

四、我国的法定代表人制度

五、我国公司代表制度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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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代表制度是法人对外交往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由谁担当公司的代表人、享有何种权力、履行何种义务、权力如何制约、相关的责任承担等都是公司代表制度的重要内容。如何构建并完善公司代表制度,特别是在我国此次公司法对该项制度作出修改之后,对于新法的解释、研究分析,评价其进步及尚待完善之处,尤其具有现实意义。对于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也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对于公司代表制度的研究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概述公司代表制度。在陈述法人概念及本质的基础之上,分析了基于对法人本质的不同认识而导致的对法人与其代表人之间关系的两种不同观点——代理说和代表说,并对两种学说进行了初步比较。同时概述公司代表制度。 第二部分通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法研究,总结了当今法律制度中的比较典型的代表模式。总体上看大陆法系多采代表说,存在德国董事会代表模式、日韩的代表董事模式。而英美法系则采用代理说。各国公司代表的构成和法律地位存在较大差异,但两种学说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也存在着相互借鉴。 第三部分针对代表制度的几个问题进行研究。明确代表权作为一种权力,必须遵循为公司的整体利益善意行使的原则。代表超越法律、章程及公司的内部决议所界定的公司代表权力的界限,构成越权代表。除非交易第三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表人越权的,代表行为构成表见代表。应当确定对越权代表的制约机制,如股东对代表人越权行为的阻止请求权、代表诉讼等,加强公司内部对代表权的制约。代表人应该遵守公司法关于董事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的规定,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从保护公司的长远利益出发,为了保护董事的积极性,应对董事责任的追究与责任的限制和免除并重。 第四部分概述了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在对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特点、理论基础、制度根源等方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利弊。认为其存在违背公司的自治精神、不利于公司内部分权和制衡、内部责任承担不明确、不能适应现代公司大规模多样化的经营方式要求等诸多弊端。 第五部分我国公司代表制度的完善。基于2005年公司法修改对法定代表人制度作出的修订,对于其扩大公司的自治的立法精神,削弱董事长的权力等方面作出积极的评价,同时对尚待完善之处提出建议。通过对我国公司代表制度及各国公司代表模式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采取日韩式的代表董事制度,规定公司董事都可以代表公司,允许公司通过章程确定代表公司的董事及代表权行使的方式。完善关于代表人权力、义务、责任的规定,完善特殊情况下监事会、清算组织对公司的代表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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