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第一章 走私犯罪案件结案难的成因
一、如何界定走私犯罪案值、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存在争议
二、常规的立法技术的原因导致对涉案款物没收有重大欠缺
(一)1997年刑法修改存在缺陷
(二)分类标准不统一造成走私罪立法逻辑体系混乱
(三)刑法与海关法等法律法规具有不同性质和法律效力,两类法的修改难以做到同步
三、外贸体制变革频繁,相关行政性法规变动大、进出口贸易管理部门对立法的参与不足严重制约着走私犯罪立法
第二章 走私类刑事案件正确结案的必要性
一、实现社会正义
二、维护国家利益
三、正确实施法律
四、保护人民利益
第三章 走私犯罪案件刑事执法、司法程序向行政执法程序转化的可行性
一、关于走私罪与走私行为的区分
二、海关没收与法院没收辨析
三、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罚的法理原则
(一)行政处罚与刑事刑罚是两种功能、性质和形式均不相同的制裁措施
(二)行政犯罪的法律后果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刑罚的有机统一
(三)在我国的立法中已经规定对行政犯罪的双重处罚
第四章 对刑事执法、司法程序向行政执法程序转化的三个阶段的分析
一、侦查阶段的刑事执法程序与海关行政执法程序的衔接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司法程序与海关行政执法程序的衔接
(一)对走私犯罪案件刑事不起诉制度特点的认识
(二)关于走私犯罪案件刑事不起诉的价值所在
三、审判阶段的刑事司法程序与海关行政执法程序的衔接
(一)走私犯罪案件中的走私货物是否必须在刑事程序中解决
(二)海关行政处罚与法院判决的衔接
(三)如何解决法院没有判决没收的走私货物
第五章 关于对刑事执法、司法程序向海关行政执法程序转化中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对刑事案件转行政案件后超过行政处罚时效问题的处理
二、关于对久侦不破的走私案件作行政处理的问题
三、关于直接在刑事侦查阶段做刑事追缴的问题
第六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