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破解公司僵局的法律路径探析
【6h】

破解公司僵局的法律路径探析

代理获取

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声明

一、序言

二、公司僵局基本问题探讨

(一)公司僵局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司僵局的成因

(三)公司僵局的分类

(四)公司僵局的危害

三、破解公司僵局的司法路径--司法解散

四、破解公司僵局的非司法路径

(一)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的事前预防

1.僵局条款的拟订

2.表决权限制措施

(二)非司法调解

(三)仲裁

附:

参考文献

致 谢

展开▼

摘要

绍了关系合同理论和期待利益落空理论。关系合同理论认为: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所订立的契约,根据该种契约,他们将自己的财产或劳务交付给某一共同的企业,以便分享该企业经营带来的利益。但由于公司合同的长期性、封闭性、复杂性和不断变化的特点也为公司僵局埋下了隐患。在关系合同理论看来,此时的公司僵局就相当于一种合同纠纷,因此由法院来解决是非常正常的事情。我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应该说是对关系合同理论的实践。期待利益落空理论是英美法发展起来的解决公司僵局问题的基础性理论。期待落空理论认为,股东加入公司时,享有一种期待权,其有权期待公司的人格及特定的经营特征保持一种持续性。他们可从公司中得到利润和职位的回报,当这种回报落空时股东有权获得司法上的救济即解散公司。关系合同理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期待利益落空理论从经济利益(虽然这种利益是“期待”的,但也是现实的,是可以预见的,美国人是最讲利益的人。)的角度为公司僵局的立法和司法提供了理论支持。基于这些理论在立法上的实践,本文分为大陆立法例和英美立法例进行了介绍,当然这些介绍也是为了探讨完善我国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来进行的。 立法是为未来解决矛盾的预设措施,更是对现实矛盾的有力回应。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之前,我国法律没有对法院介入公司僵局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甚至用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对公司僵局案件不予受理,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面对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还是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本文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这方面的探索进行了粗落的梳理,其实也正是地方法院的司法实践为修订公司法积累了有益的经验。本文在写作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二)。笔者基于对公司法有关条文的理解和对司法解释的缺失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索,提出了司法解散公司之诉的适用原则——其他救济方式穷尽原则和起诉目的正当性原则,其目的即在于慎用司法解散的方法解决公司僵局问题,并从对原告资格的限制、案件管辖和设置调解前置程序等方面进行论述。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提出了与司法解释不同的观点。即公司不是司法解散公司中的适格当事人,既然公司僵局如同“电脑死机”一样,不能作出意思表示,我们逼着“死人”说话并做出诉讼行为是很不“人道”的;其他股东或是原告或是被告,也不可能成为第三人,因为面对着自己的现实利益我们不能要求他们作为“旁观的第三者”,恐怕事实上他们也不肯这样做。 对于破解公司僵局的非司法路径,主要是从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的事前预防进行论述的,当公司出现僵局时股东也可以通过非司法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解决矛盾。为破解公司僵局预设几个可预的路径,是为了在公司的实践中寻找快捷、方便、成本低廉的方法,并坚持中国的传统理念:和为贵。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