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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垄断性产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与政府规制政策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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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第1章导言

1.1问题的提出

1.2相关概念的界定

1.3本文的研究方法

1.4本文的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1.5本文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第2章具有行政垄断特性的垄断性产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的理论分析

2.1国有企业对垄断产业经营的传统理论

2.2行业性行政垄断与国有企业制度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内在联系

2.3引入多元投资主体的必要性分析

2.4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是打破行业性行政垄断的重要突破口

第3章经济发达国家垄断性产业的民营化改革

3.1民营化改革的背景

3.2民营化改革的目标

3.3民营化改革的主要形式

3.4民营化改革的绩效与影响

第4章 中国垄断性产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后的政府规制政策

4.1垄断性产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后的政府规制需求分析

4.2政府规制政策的局限性与动态性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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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学家们通常认为,垄断性产业具有投资需求大、投资回收期长、沉淀成本大、规模经济与网络经济十分显著等技术经济特性,如果让多家企业竞争性经营,并允许新企业采取“取脂战略”,就会造成垄断性产业“不可维持性”问题。因此,传统经济理论认为,垄断性产业是市场失灵的典型领域,不能有效地运用市场竞争机制。为克服垄断性产业的市场失灵,主张国有企业对垄断性产业实行垄断经营。实践证明,国有企业垄断经营会造成巨大的效率损失,尤其在中国这样行政垄断特性非常显著的经济中。这样,如何克服国有企业垄断经营垄断性产业的低效率问题便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本文对具有行政垄断特性的垄断性产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了经济发达国家垄断性产业民营化改革的具体实施状况,分析其产生的效应及现实意义,总结其经验教训;最后探寻中国垄断性产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后的政府规制政策。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1章是本论文的导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主题、相关概念、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及主要内容和本文的创新之处、不足之处。第2章是本文的文献综述及理论分析部分。首先对国内外有关国有企业对垄断产业垄断经营的传统理论的研究进行了梳理,继而说明了行政垄断与国有企业制度的内在联系,然后从产权理论的角度,探讨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理论依据。最后阐明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是打破行政垄断的重要突破口。第3章以英国为例分析经济发达国家垄断性产业民营化改革的背景与目标、改革的主要形式和绩效,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其可借鉴的基本经验教训。第4章结合中国垄断性产业的具体情况,首先探讨垄断性产业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后的政府规制需求;然后分析政府规制政策的局限性与动态性。 本文认为:强调竞争与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是我国垄断性产业根本性改革的两大要素;可以根据不同垄断性产业的特性和不同阶段的特点选择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效途径;垄断性产业投资主体多元化需要相应的政府规制体制改革。改革后,其经营主体从单一国有制转变为多种所有制企业。同时,民营企业主要以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引入多元投资主体后怎样既保护民营企业的正当经济利益,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何有效地实现两者的动态均衡,这是政府规制者必须解决的新问题。此外,在垄断性产业存在多家经营主体后,如何在行政垄断产业的垂直供应链中协调各企业之间的关系(如网络接入、联网价格与条件等),这也成为政府规制者必须处理的难题。这些都决定了改革后,垄断性产业的政府规制问题将变得更为复杂,更富有挑战性。这在客观上要求深化垄断性产业的政府规制体制改革,不断实行规制方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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