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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研究--兼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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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序言

第一章 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解读

一、法律规定

二、实践做法

三、优势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构建先行解决民事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必要性

二、意义

第三章 先行解决民事赔偿制度的构建

一、国外犯罪行为致害赔偿的诉讼模式

二、我国先行解决民事赔偿制度的构建

(一)先行民事诉讼的类型及特点

(二)我国显性先民后刑模式的构建

(三)我国隐性先民后刑模式的构建

第四章 先行解决民事赔偿可能遇到的障碍及其克服

一、显性先民后刑的障碍及克服

(一)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问题

(二)民事赔偿裁判的执行问题

(三)先行民事诉讼裁判结果与俟后刑事判决的关系

(四)先行民事诉讼应否交纳诉讼费用的问题

二、隐性先民后刑的障碍及克服

(一)防止“花钱买刑”的错误倾向

(二)防止将加害方逼入生活困境引发新矛盾

(三)根据被告人的实际经济能力决定赔偿金额

(四)加强先行民事赔偿的调解工作

(五)实行刑事与民事法官轮岗提高附带民事案件审理能力

第五章 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一、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应予保留和元善

二、精神损害不宜纳入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三、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应予加强

四、财产刑与附带民事赔偿的相互关系

五、先行民事赔偿与国家补偿救助制度的相互衔接

六、强制罪犯在服刑期间及释放后履行赔偿义务有失妥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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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加强被害人权益保障的观念深入人心,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不断提升,除了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外,被害人还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近年来,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出现了诸多问题,最典型的是附带民事赔偿判决得不到有效履行,难以执行兑现,成为“空判”,致使上访事件不断。本文以先行解决犯罪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为视角,尝试构建我国的“先民后刑”模式。
   本文由五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是对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解读,总结回顾了我国的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考察了当前的做法,探讨了该项制度的优、缺点。第二部分探讨了构建先行解决民事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先行觯决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的构建。我国的先民后刑应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民事赔偿之诉先于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或早于刑事判决前得到赔偿结果,这种先行民事诉讼笔者称之为“显性的先民后刑”;另一种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优先对民事赔偿进行调解,并将被告人的赔偿情况作为量刑情况予以考虑,这种先行民事诉讼很隐蔽,不易察觉,故称之为“隐性的先民后刑”。第四部分讨论先民后刑模式构建中可能遇到的障碍及其克服。对于显性的先民后刑模式,要注意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护,处理好先行作出的民事裁判结果与俟后刑事判决的关系,处理好诉讼费用的交纳问题等。对于隐性先民后刑模式,要注意克服花钱买刑的不良倾向,防止赔偿额虚高,注意防止将被告方逼入生活困境引发新社会问题,要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适用赔偿调解,要根据被告方的实际经济能力决定赔偿额,要推行刑事法官与民事法官轮岗,要完善附带民事赔偿调解。第五部分是对当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几种主张的回应,笔者不同意废除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而是坚持保留和完善,其中建立“先民后刑”制度,就是一种很好的完善之举;笔者不同意现阶段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而是坚持要实事求是地根据被告方经济能力判赔;笔者认为应加强“先民后刑”制度与国家补偿救济制度的衔接;应当加大民事赔偿判决的财产保全和执行力度。笔者同时建议,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应建立在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全面的深入的调查基础之上,掌握第一手的最准确、最全面、最真实的数据,为制度的完善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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