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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法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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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是英美法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针对保险人滥用保险抗辩权而设计的规制保险人抗辩权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的的制度,其具体的分为弃权规则和禁止反言规则。
   我国历来受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影响颇深,在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上采用的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对双方当事人的规制主要表现在如实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上,但是历来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规定的较为详细,可操作性强,而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不论是说明的内容,说明的方式还是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的都不是很完善并且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这一方面严格限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违约及道德风险,另一方面极利于保险人利用法律规定之不足滥用保险人抗辩权,这不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对于整个保险行业信誉的树立以及保险行业的长足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鉴于此,本文结合具体的法条及案例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法中关于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规定的构想,分析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适用的具体范围、适用的限制,并主要从保险合同订立阶段、保险合同履行阶段、以及出险理赔各阶段保险人以及保险人的代理人的各种行为入手,进而结合我国保险法的具体法条,分析出现具体行为时利用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规制保险人保险抗辩权的意义。希望更大程度的将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引入我国保险立法,期望有益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促进我国保险行业长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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