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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赖保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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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并首先在德国得到发展。此后,该原则经德国宪法法院不断引用,逐步成为宪法层次的法则,不仅约束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亦同样具有拘束力。
   一般认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是根据法律的安定性原则和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逐步确立起来的,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法律秩序的安定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合理期待。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信赖保护原则都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规定于《行政程序法》中。但由于信赖保护原则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行政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导致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也存在着差异。
   就我国而言,港、澳、台地区对信赖保护原则的研究较大陆要早,而且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中亦有较明确具体之规定。但在我国大陆地区,信赖保护原则直到2004年才被明确规定于《行政许可法》中,至此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这一原则的确立表明了国家建设诚信政府以及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之正当信赖利益的决心。但值得注意的是,自该原则确立至今便再无进一步具体规定。由于我国行政法领域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甚少,而在实践中,有许多行政案件应当或者需要运用信赖保护原则来解决问题,因此,应当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应用信赖保护原则,是目前行政审判实务中遇到的一个新问题。笔者结合在行政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案例对该原则的应用进行粗浅探讨,从而在立法、司法、执法三方面提出对完善我国大陆地区信赖保护原则的相关建议。
   本论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又分为三个部分论述。
   第一部分论述了信赖保护原则的产生、发展脉络、内涵,包括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依据、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此外,还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的信赖保护原则进行分析与比较。
   第二部分论述了信赖保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包括在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及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其中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又分为在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的应用。
   第三部分论述了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大陆地区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如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不明确、公共利益的含义没有明确界定、行政补偿规定不够系统完善等问题,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在立法、司法、执法三方面进一步完善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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