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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贪污犯罪惩治力度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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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我国惩治贪污犯罪的问题分析

(一)贪污数额往往成为认定犯罪与否的唯一标准

(二)部分群众向检察机关的举报难以得到落实查处

(三)侦办数额较小的贪污犯罪面临各方阻力较大

(四)内部考核制度使检察机关对初查到的细微线索是否立案存在矛盾心理

二、我国贪污犯罪惩治不力的原因分析

(一)刑事法律规定方面的引导作用

(二)办案机关隶属结构层面的影响

(三)上级机关设立考核标准的导向作用

三、贪污犯罪惩治的历史考察与域外考察

(一)中国历史上对贪污犯罪的规定和惩处情况

(二)当代部分地区、国家惩治贪污犯罪现状

四、强化贪污犯罪惩治力度的正当根据

(一>贪污犯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要求国家公务人员“一尘不染”

(三)贪污行为动摇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心和归属感

(四)有利于中国在国际社会中正面形象的塑造

五、强化贪污犯罪惩治力度的对策

(一)取消我国刑法中对贪污数额的起点限定

(二)改革检察机关内部相关考核和监督机制

(三>实现全国检察机关垂直管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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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贪污行为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顽疾,其行为损害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在我国,贪污行为的泛滥,不仅严重腐蚀了国家肌体和人们的灵魂,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和正常的经济环境,阻碍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从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党和政府的威信与公信力,直接危及到我国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根基,成为当前困扰我国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现实问题之一,因此国家必须对贪污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运用法律对贪污犯罪进行严惩。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对贪污犯罪行为进行打击的主体是检察机关。笔者首先介绍了目前我国检察机关侦办贪污案件现状存在的问题,即贪污数额的大小逐步成为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部门对贪污犯罪是否进行立案打击的主要依据、部分群众向检察机关的举报难以得到落实查处、侦办数额较小的贪污犯罪面临当地阻力较大、内部考核制度使检察机关对初查到的细微线索是否立案存在矛盾心理等问题,并且从刑事法律规定方面的引导作用、上级机关设立考核标准的导向作用、办案机关隶属结构层面等三个方面论述了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接着笔者在比较借鉴中国历代和当代部分地区、国家查处贪污犯罪的相关规定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强化贪污犯罪惩治力度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述,最后对如何加大我国检察机关对贪污犯罪的查处力度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取消我国刑法中对贪污数额的起点限定。二是改革检察机关内部相关考核和监督机制。三是实现全国检察机关垂直管理。希望通过这三方面的改革和创新,能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效率,减少案件查办过程中的阻力,实现国家对贪腐行为的高强度不间断打击态势,形成清正廉洁的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的和谐安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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