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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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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适用范围的理论基础

(一)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适用范围的基本内涵

(二)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的局限

二、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适用范围的选择

(一)适用范围“可评估理论”的提出

(二)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适用范围的构建标准

三、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适用范围的经验考察

(一)国外政府构建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适用范围的经验做法

(二)我国构建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适用范围的实践及评析

四、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适用范围的中国化构建

(一)构建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适用范围的考量维度

(二)构建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适用范围的参考因素

(三)构建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适用范围的路径选择

(四)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适用范围的中国化设计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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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规是政府监管权限的依据和来源,法规的质量直接决定着政府监管的实效性,科学的引进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可以有效的提高法规的质量。但随着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的适用,其自身固有的缺陷逐渐显露,在部分立法领域出现适用不可行、不必要的情形,理论与实务界逐渐开始关注该方法的适用范围问题。科学的界定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简称适用范围)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大意义,它不仅可以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立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也可以证明一项立法颁布的正当性。因此,研究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适用范围的中国化构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这一概念来源于政策评估的“可评估性理论”(Evaluation Theory),其构建标准也主要是在借鉴政策评估和国外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主要包括有效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标准。即该方法应当对符合一定条件确有必要的立法进行成本效益评估,且通过评估能够实现提高立法质量,合理分配立法资源,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效果。
  实践中,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最早出现在卡特签署的12044号行政命令《改善政府管制》中,其基本内涵是规范成本效益评估方法在立法中的适用,使其着重适用于对经济、社会、环境以及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制行为中,避免在不可行与不必要立法领域的适用,更好的发挥其在界定权利、分配正义、衡量绩效、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等方面的功能和优势。目前,美国、加拿大、欧盟、OECD等国家和组织,或从中央层面或经实践总结,都对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国家或组织大都仿效美国的“重大监管行为”,通过肯定性范围与否定性排除的方式确定本国或本组织的适用范围,而欧盟则由各成员国根据自身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来确定。我国的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实践是从政府立法后评估开始的,而对于该评估方法适用范围的构建多来自于实践经验的总结,其中海南省、山东省和广东省有对该方法适用范围的制度性规定。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在我国正遵循从上而下、由点到面的原则逐渐形成,其着重于适用于对民生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立法、和对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立法。
  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适用范围的构建应当遵循既贴近社会生活、关注社会公众利益,又兼顾评估成本;既考虑立法过程和立法目的,又要考虑社会公众的关注度、公平正义、资源配置等因素,科学准确的构建该方法的适用范围。本文从立法程序和法律部门两个维度出发构建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将立法程序与成本效益评估相结合分为立法预评估、伴随性评估和立法后评估三个阶段,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的范围,增强立法的正当性;将法律部门调整的法律关系及其影响力状况作为法律部门“质”和“量”两个考量维度,对于既符合“质”又符合“量”的立法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符合“质”达不到“量”要求的立法进行定性分析,对于不符合“质”要求的立法排除适用,以增强我国的立法质量。在考量立法程序与法律部门两个维度的前提下,还需要参考数量规定、资源配置影响、财政支出以及是否是新的政策法律问题等因素,通过国家与社会联动的路径构建我国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
  文章最后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现有的立法状况,提出我国应从肯定性适用与否定性排除两个方面构建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肯定性适用范围主要包括重大经济立法项目;对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社会立法;由于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需要进行修改的,或引发新的法规或政策问题的立法;预算成本较高的立法;公权力比较集中的立法五个方面。否定性范围则包括绝对否定与相对否定两个方面。绝对否定性范围包括关于国家安全、外交方面的立法;关于军事方面的立法;界定机构、人员事务管理方面的立法;适用成本效益评估有较大量化困难的立法;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形式排除成本效益评估方法适用的五个方面。相对否定性范围包括程序性、执行性立法;社会保障性立法;没有立法成本或成本微不足道的立法。在理论与实践中探寻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适用范围构建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在制度层面构建中国化的适用范围,是本文力求达到的研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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