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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修改动向给我国的立法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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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概述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及发展渊源

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

第二章 日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修改情况

一、日本债权法修改概况

二、日本现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一)日本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素

(二)日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机能

(三)日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特点

三、日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修改方案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要件(第423条)

(二)代位行使的范围(第423条-2)

(三)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或交付(第423条-3)

(四)次债务人的抗辩(第423条-4)

(五)债务人有催收债务等处分权(第423条-5)

(六)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的告知义务(第423条-6)

(七)保全登记请求权或注册请求权的债权人代位权(第423条-7)

第三章 中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现状

一、中国债权人代位权的立法概况

二、中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特点

第四章 日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修改给我国的立法启示

一、债权人代位权定位的启示

二、将保存行为列入保全债权之事由的启示

三、保护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的启示

四、承认诉讼外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启示

五、将债权人代位权应用于其他领域的启示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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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的关系原则上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但为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致于危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采取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这就是债的保全制度,债权人代位权便是其中一种,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而不是积极的财产处分行为。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债权。
  我国在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的总则篇以及随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对债权人代位权进行了规定,也填补了长久以来我国在此问题上的空白。但由于特殊的社会背景,使这一制度在立法体例及具体要件等方面都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借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加之日本债法基本修改完成之契机,本文通过对日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修改的条文进行罗列并探讨,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具体分析我国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日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修改动向给我国的立法启示。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概述。这一部分主要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概念、发展渊源以及法律价值方面进行阐述。
  第二部分是日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修改情况。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日本债法的修改情况,日本法制审议会民法(债权关系)分会从2009年开始组织修订工作,历经6年时间,在公开征求意见并召开多次会议的基础上,于2015年公布了《纲要草案》,法务省会最大限度地尊重该草案并以此为基础形成法案上交国会;其次介绍了日本现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主要从构成要件、机能及特点方面进行阐述,还通过日本典型案例论述了如何适用代位权保全特定债权的问题;最后通过罗列具体法条的方式再现日本此次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修改方案,主要有废除诉讼上的代位许可制度、限制代位权行使范围、明确次债务人的地位、不限制次债务人的清偿行为、赋予债务人参加代位诉讼的机会等。
  第三部分是中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现状。这一部分首先阐述了我国的立法概况,其次结合日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论述了我国该制度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被代位债权和被保全债权都只能是金钱债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等方面。
  第四部分是日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修改动向给我国的立法启示。这一部分在总结前文内容基础上,从日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具体修改方案出发,提出我国这一制度的立法启示,主要包括:定位的启示,将代位执行程序作为代位权制度的前置程序,区分代位权制度和执行制度的功能;将保全行为列入保全债权事由的启示,应该规定在保存行为的情况中,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到期债权人也可以行使代位权;保护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启示,如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加以限制以及明确次债务人的地位等;承认诉讼外行使代位权的启示,并通过立法来排除其中可能损害次债务人利益的危险;将债权人代位权应用于其它领域的启示,尝试在我国扩大被保全债权、被代位债权的范围,这对灵活应用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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