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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行政法规制——与美国召回制度比较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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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召回制度的公法内涵

(一)召回是风险治理过程

(二)召回是生产者的法定义务

(三)召回监控与责令召回属行政行为

(四)召回制度兼具私法性和公法性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困难与挑战

(一)行业特殊性的挑战

(二)缺陷认定的复杂性

(三)缺陷信息获取的困难

(四)制度成本较高

三、美国做法: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验做法

(一)管理体制上:行政与司法并存

(二)法律制度上:通过单行法设定特定领域召回制度

(三)召回的程序上:追求高效、透明与便捷

1.CPSC产品召回的传统程序

2.产品召回简易程序(Fast Track Program)

(四)召回实践的困境与突破

1.CPSC召回困境与突破

2.FDA召回权的孱弱与补强

四、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治路径

(一)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保障:上位法与专门法结合

(二)科学搭建缺陷产品召回的实体制度保障

1.强化权力(利)义务和责任

2.界定科学的缺陷内涵和认定标准

3.召回的方式:主动召回和指令召回并举

(三)缺陷产品召回的程序保障

(四)缺陷产品召回的配套机制

1.建立缺陷产品信息系统

2.设立专门的经费制度

3.完善合作机制

4.法律责任跟进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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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召回制度是跨越私法和公法双重领域,权力因素深度介入,旨在预防和治理社会风险,由生产者承担法定义务的制度体系。而现实来看,召回制度面临着行业特殊性、缺陷认定复杂性、缺陷信息获取困难和制度成本较高的困境。与域外经验来看,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其主要特点有主体上行政与司法并存、法律制度上通过单行法设定召回制度、程序上追求高效、便捷与透明,并针对存在的困境进行突破。针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面临的挑战,借鉴域外经验,完善召回制度应当遵循行政规制的路径。
  基于此,本文运用理论概括、比较分析、结构和建构的方法,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了研究,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本质着眼,建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公法内涵。结合行政法理论知识,本部分认为,召回制度是一种风险治理过程,同时又是生产者的法定义务,召回制度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属性,从而为召回制度纳入行政法范畴提供理论前提。
  第二部分系统梳理召回制度面临的困境和难题。本部分从行业特殊性、缺陷认定的复杂性、缺陷信息获取的困难以及制度成本较高等方面阐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困难与挑战,从而为缺陷产品召回的完善提供实践基础。
  第三部分介绍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验和特点。从管理体制、法律制度、召回的程序以及CPSC召回的困境和突破等方面对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阐述,从而为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提供域外经验。
  第四部分提出缺陷产品召回的行政法回应机制。缺陷产品召回有赖于遵循行政法的规制,具体而言从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保障、实体保障、程序保障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要素对完善产品召回制度的法治路径进行了探讨。

著录项

  • 作者

    李晓;

  • 作者单位

    山东大学;

  • 授予单位 山东大学;
  • 学科 法律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柳砚涛;
  • 年度 2016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行政法;
  • 关键词

    行政法; 缺陷产品; 召回制度; 法律规制;

  • 入库时间 2022-08-17 11: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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