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一、召回制度的公法内涵
(一)召回是风险治理过程
(二)召回是生产者的法定义务
(三)召回监控与责令召回属行政行为
(四)召回制度兼具私法性和公法性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困难与挑战
(一)行业特殊性的挑战
(二)缺陷认定的复杂性
(三)缺陷信息获取的困难
(四)制度成本较高
三、美国做法: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验做法
(一)管理体制上:行政与司法并存
(二)法律制度上:通过单行法设定特定领域召回制度
(三)召回的程序上:追求高效、透明与便捷
1.CPSC产品召回的传统程序
2.产品召回简易程序(Fast Track Program)
(四)召回实践的困境与突破
1.CPSC召回困境与突破
2.FDA召回权的孱弱与补强
四、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治路径
(一)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保障:上位法与专门法结合
(二)科学搭建缺陷产品召回的实体制度保障
1.强化权力(利)义务和责任
2.界定科学的缺陷内涵和认定标准
3.召回的方式:主动召回和指令召回并举
(三)缺陷产品召回的程序保障
(四)缺陷产品召回的配套机制
1.建立缺陷产品信息系统
2.设立专门的经费制度
3.完善合作机制
4.法律责任跟进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