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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正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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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危害与特点

1.1 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危害

1.2 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特点

第2章 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规制模式探析

2.1 传统共犯规制模式的缺陷与不足

2.2 风险社会下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必要性

第3章 帮助犯正犯化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

3.1 帮助犯正犯化的理论基础

3.2 帮助犯正犯化的实践基础

第4章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反思

4.1 帮助犯正犯化的限制

4.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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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借助于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交互性,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具有更大的独立性和可传播性,使网络犯罪变得简单易行且隐秘性强,可以在短时间内催生出一条完整的犯罪链,涉案人员多、案值大的大案要案井喷似的爆发,有的甚至已经横扫全球。虽然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不直接引起法益受损,但是其危害性却凌驾于实行行为之上,让我们不得不对其进行重新审视。加之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出现了自身独立性、实行犯不确定性、取证标准变化等特点,传统共犯规制模式难以对其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合理解释,其缺陷与不足暴露无遗。为了更好的应对现代风险社会,更合理的解决司法实务中不断出现的种种难题,《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通过立法的方式创制出了全新的规制模式——帮助犯正犯化,这种做法将法益保护前置,拓宽了入罪标准,一方面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实务部门的在处理信息网络犯罪帮助犯中对于定罪、量刑上的难题,另一方面适应了现阶段因互联网发展而带来的新的犯罪类型,弥补了法律的疏漏,有利于更强有力的打击犯罪与更好的法益保护,其必要性不言而喻。
  但是也有不同声音指责这是应激性立法、救火式立法。通过笔者的分析,不难发现帮助行为正犯化在我国并非无根之草,我国经过理论界和实务界多年来的探讨与积累,已经为帮助犯正犯化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实践经验。为了更加周全的保护法益,有必要让刑法提前介入,将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作为抽象危险犯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抽象危险犯理论成为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是抽象危险犯在立法上的又一具体体现。共犯独立性理论使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脱离实行行为的限制,为信息网络犯罪帮助犯正犯化提供了另一个理论基础。在司法层面上,我国司法机关以发布《司法解释》、《办理意见》的方式已经对帮助犯正犯化进行了大胆探索与实践。在立法层面上,帮助犯正犯化也早有尝试,而且并不少见,笔者通过对刑法条文的全面梳理,将帮助犯正犯化的立法分为帮助类、介绍类、违法提供类、窝藏包庇类四大类型,涉及刑法七个章节,共23个条款。这些条款中的犯罪,其本质上也是帮助行为,也是通过立法将其直接正犯化,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些条款的有效性和可行性,这为网络帮助犯正犯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范例。
  目前,就如何理解与正确适用新的罪名,我们尚处于摸索阶段。一方面笔者通过对帮助犯正犯化的限制,提出禁止将为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提供帮助的行为扩大化演绎为犯罪,反驳了将帮助犯正犯化等同于从犯正犯化的错误理解。另一方面,笔者从罪名的认定、“明知”的认定、“犯罪”的认定上,提出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适用领域的建议与意见,希望能为帮助犯正犯化理论完善和实践应用贡献绵薄之力。网络改变生活,随之而来的便是网络犯罪的迅猛变异,与其抱残守缺,不如变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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