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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厂商市场份额的衡量与案例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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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意义

1.2.1 理论意义

1.2.2 现实意义

1.3 研究方法

1.4 研究内容与论文框架

1.5 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第2章 文献综述

2.1 双边市场的文献综述

2.1.1 交叉网络外部性的相关研究

2.1.2 用户归属属性的相关研究

2.1.3 平台厂商的横向合并研究

2.1.4 双边市场的反垄断研究

2.2 市场势力的文献综述

2.2.1 市场份额与市场势力的研究

2.2.2 进入壁垒与市场势力的研究

2.3 平台厂商市场份额的衡量研究

2.4 现有文献的总结与本文的工作

第3章 衡量平台厂商市场份额的理论分析

3.1 市场势力

3.1.1 基本含义

3.1.2 单边市场中的市场份额与市场势力

3.1.3 双边市场中影响市场势力的主要因素

3.2 平台厂商市场份额衡量的理论框架

3.2.1 交易型平台的市场势力来源以及指标选择

3.2.2 非交易型平台的市场势力来源以及指标选择

3.3 理论模型分析

3.3.1 基础模型构建

3.3.2 衡量平台厂商市场份额的指标选择

第4章 网约车平台的交叉网络外部性测度

4.1 研究假设

4.2 模型设定

4.3 变量选择与样本描述

4.4 数据平稳性检验

4.5 联立方程回归结果

第5章 网约车平台的市场份额与市场势力实证研究

5.1 分析框架与研究假设

5.2 计量模型、变量与数据描述

5.2.1 模型设定

5.2.2 数据来源与变量描述

5.3 数据平稳性检验

5.4 实证结果分析

第6章 滴滴优步合并案的市场势力评估

6.1 市场份额与滴滴优步合并的市场势力

6.1.1 市场整体层面

6.1.2 单个厂商层面

6.1.3 滴滴优步合并的应用

6.2 进入壁垒与滴滴优步合并的市场势力

6.2.1 理论分析

6.2.2 滴滴优步合并的应用

6.3 滴滴优步合并的其他市场表现

第7章 结论与反垄断建议

7.2 反垄断政策建议

附录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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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在线支付技术的日渐成熟,双边型平台产业发展迅速,高度集中的趋势越发显著。2015年以来,我国发生了多起平台厂商的巨头之间的横向合并案例,如美团与大众点评、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等,使得相关市场中出现平台一家独大或者高度集中的现象,引起舆论的高度重视,此时反垄断当局来评估合并后的市场势力便显得尤为重要。如何评估合并后的市场势力是反垄断审查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市场份额的数据易得性,操作的方便性,使得其成为量化市场势力的重要方式。在单边市场中,通常使用厂商的销售量或者销售额等指标所占的比重来衡量市场份额,进而评估市场势力。但是应用到双边平台的横向合并案例中,存在多个衡量市场份额的备选指标,比如交易型平台之间的横向合并案中,存在平台交易量占比、两边用户规模的占比三个市场份额衡量的变量指标,该如何选择较为合理的指标来衡量市场份额,进而评估合并后的市场势力又将成为反垄断审查中额外环节,会徒增审查过程中不必要的成本。而本文便是在此背景下,研究平台厂商市场份额的衡量问题,并将其实际应用在滴滴优步合并案的市场势力评估中。文章以期对反垄断审查的市场份额衡量环节提供理论支撑,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开支。
  本文讨论了交易型和非交易型两类平台的平台交易量、边1用户规模、边2用户规模三个衡量市场份额的备选变量的选择问题。以市场势力的基本含义为核心,以市场份额与市场势力之间的正向反映方向为基础,通过构建平台竞争模型,本文发现平台交易量虽然也会引起平台利润的变化,但并不是引起利润变化的根本来源,而是在两边用户规模的基础上来影响平台的获利水平。因此排除交易量作为度量市场份额的备选指标。本文通过对不同类型平台的对照分析得到:交叉网络外部性较强边的用户规模给平台利润下降带来的阻碍作用显著,是更能体现平台获利能力的参与方,是平台厂商获取市场势力最大来源边,并且参与到平台中的两边用户的归属行为不会改变研究结论。因此,本文认为交叉网络外部性较强边的用户规模给市场势力带来的正向作用最大,选取该边用户规模占比来衡量平台厂商的市场份额较为合理。文章最后采用网约车平台的相关数据验证了本文的结论,使其更具备现实意义。因此结合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本文得到如下结论:在反垄断审查中的市场份额衡量环节中,交叉网络外部性较强边的用户份额是衡量平台厂商市场份额较为合理的指标,能够较为准确的评估平台的市场势力。随后文章将实证研究中得到的衡量网约车平台市场份额的指标应用于滴滴优步合并案的市场势力评估中,研究发现,滴滴优步合并使得网约车市场的集中度水平极高,并且滴滴平台的市场势力在合并后得到极大的增强,改变了网约车市场先前的竞争状况,需引起反垄断当局的重视。最后文章提出几点反垄断政策建议:第一,充分结合交叉网络外部性特有属性来准确界定相关市场。第二,在反垄断审查中明确平台厂商交叉网络外部性强度,选择合适指标衡量市场份额。第三,以市场份额评估市场势力为基础,综合考量其他因素。第四,完善我国相关《反垄断法》审查标准与设置安全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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