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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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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相对不起诉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符合我国古代因时而赦、宽猛相济的思想,蕴含着现代宽严相济、刑事和解及刑法谦抑的内涵,使检察官在审查活动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该制度的确立对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具有重要价值与意义。尽管检察机关对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据具体情况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这与法院独有审判权的原则并不矛盾,因为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性质是一种程序性处分的无罪认定,而非实体性处分,其效力是相对的,与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是有区别的,是不具备既判力的效力的。我国尽管也确立了相对不起诉制度,但由于法律条文对该制度的相关规定无具体明确的依据,过于宽泛,并且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导致在立法设计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价值未得到充分实现。本文通过纵向从古代、当代和现代的法制理论思想的发展探讨了我国相对不起诉的理论基础,详细深入地阐述了相对不起诉制度所产生的理论文化背景,横向比较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相对不起诉制度,阐述我国相对不起诉存在以下问题:立法对于适用条件规定模糊,依据不明确;事先审查决定程序不够透明公开,事后监督制度中的自诉转公诉制度缺乏对被害人行使自诉权的制约,容易导致自诉权与公诉权关系的混乱与矛盾;对被不起诉人的救济受职权主义传统的影响法律规定本身存在失衡,使被不起诉人始终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实行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制使错案追究制难以落实,发挥不了检察系统内部监督制约功效:针对这些问题,笔者通过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把握相对不起诉制度,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措施:完善明确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操作标准;改革事先审查决定程序,设立听证程序,并完善事后监督控制程序;改革公诉转自诉制度;从诉权平等的角度完善对被不起诉人的救济,建立社会帮扶制度;简化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程序,赋予检察官相对不起诉决定权等,以期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相对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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