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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适当生活水准权中的食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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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硕士学位论文

论我国适当生活水准权中的食物权

摘要

适当生活水准权首次提出是在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款规定:为了维持身体健康和福利,人

关键词:适当生活水准权 食物权 法律保障

The right to an adequate standard of living was pr

Keywords: Right to appropriate living standards R

引言

一、选题目的及意义

获得适当生活水准,享有体面生活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

我国1997年正式签署《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承诺积极履行公约规定的国家义务。就这一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适当生活水准权作为一项新兴权利,当前国内外对其研究较少,可参阅的论文和著作并不多见,而且主要是对其概

(一)对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内涵。挪威学者艾德在其主编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一书中提出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实

(二)对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内容。学者们多是就食物权和住房权展开分析,当然就适当生活水准权具体包含哪些权利学界

(三)对食物权的宪法保障模式。有些国家将改善生活、食品卫生条件作为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规定在宪法总纲中;有些

(四)对食物权的司法保障模式。有些国家规定公民可以依据宪法中的食物权条款直接提起诉讼,有些国家公民需要依托

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跳出食品安全的实现即等同于对食物权保护这一片面理解的误区,依据联合国《第12号一般

第一章 适当生活水准权概述

一、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学理界定

(一)国外学者的学理界定

(二)国内学者的学理界定

二、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国际法保障及法律属性

(一)国际法和各国宪法对适当生活水准权的保障

1.全球性国际公约的规定

2.区域性国际公约的规定

(二)适当生活水准权的法律属性

1.适当生活水准权属于法定权利

2.适当生活水准权属于基本权利

3.适当生活水准权属于社会权利

三、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内容

(一)适当生活水准权的主要内容

1.食物权

2.住房权

(二)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其他内容

四、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国家义务

(一)尊重义务

(二)保护义务

(三)实现义务

(一)对住房权的法律保障

1.基本法规定

2.普通法的规定

3.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细化规定

第三章 我国的食物权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已基本实现并朝着全面小康迈进,人民对食物的品质追求更高,推动人民食物权

一、 我国存在的食物权问题

二、食物权法律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国外食物权法律保障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宪法保障模式

(二)将食物权确认为宪法权利

(三)作为宪法推定权利的食物权

二、司法保障模式

司法保障是保障食物权实现的最后环节,在各国对食物权的司法实践中大致存在依据法律规定直接保护自身食物权

(一)直接保护

司法保障的前提是立法保障。如果一个国家在其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人人有权获得充足的食物或人人有权获得在食物

最典型的就是南非渔民食物权案。1998年南非政府制定并颁布《南非海洋生物资源法》,废止原来带有种族歧

另一个对食物权直接保护的案例是哥伦比亚移民食物权案。根据哥伦比亚《宪法》:人人享有生命权及获得在水源

(二)间接保护

1.通过生存权保护食物权

2.通过平等权保护食物权

3.通过适当生活水准权保护食物权

4.通过社会保障权保护食物权

5.通过国际法的国内适用保护食物权

第五章 完善我国对适当生活水准权中的食物权的保障

一、对适当生活水准权中的食物权的立法保障

二、 对适当生活水准权中的食物权的执法保障

三、对适当生活水准权中的食物权的司法保障

(一)扩大原告资格范围

(二)拓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结 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 谢

三年的研究生活转眼将近尾声,在这里的点点滴滴都是我人生中最宝贵的财富。值此本学位论文完成之际,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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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适当生活水准权首次提出是在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款规定:为了维持身体健康和福利,人人都有权在食物、住房、医疗等方面获得适当标准的生活的权利;一旦出现对这一权利的实现造成困难的情况比如失业、疾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基于合理的目的向国家请求给予保障。1966年《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的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在食物、住房、衣着等方面获得适足的生活水准,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1988年《儿童权利公约》第27条再次强调这一权利,每个儿童享有维持其生理和心理发展所必须的适当生活的权利。一些区域性国际公约也对适当生活水准权予以确认。经过一系列全球性公约的反复确认和一再强调,适当生活水准权逐步确立。从适当生活水准权的法律属性来看,适当生活水准权应为法定权利、基本权利、社会权利。适当生活水准权主要包括住房权和食物权两项内容。国家对保障适当生活水准权的落实负有尊重、保护和实现义务。就适当生活水准权的落实来看,我国《宪法》中对适当生活水准权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关于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内容零散的分布于其他条款中,通过其他权利的保障来保障适当生活水准权。作为适当生活水准权主要内容的住房权和食物权。住房权在我国宪法第39条中已经做出规定,而对食物权我国宪法中尚无规定,在具体法律中也主要是就食物权中的食品安全进行规定,对其他内容的保护在我国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主要从食物权的角度,通过保障食物权来保障公民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实现。我国当前存在着食品供应不足、营养水平较低、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等问题。我国对食物权的法律保障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食品安全监管不力、食物权保障较为片面、难以获得救济等问题。国外对食物权的法律保障主要从体现在宪法保障和司法实践中。笔者基于当前问题和国外经验,建议立法上将食物权写入宪法,完善食物权保护法律体系;执法上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保障食物供给制度;司法上扩大公益诉讼中原告受案范围,拓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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