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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性权利的刑法保护争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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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幼女性权利的刑法保护概述

1.1 幼女性权利刑法保护的历史沿革

1.2 对“幼女”和幼女“性权利”的界定

1.2.1 对“幼女”的界定

1.2.2 对幼女“性权利”的界定

二、幼女性权利刑法保护的主要理论争议

2.1 “幼女”界定之争

2.1.1 “幼女”应被界定为未满14周岁

2.1.2 “幼女”应被界定为未满18周岁

2.2 归责原则及是否“明知”之争

2.2.1 严格责任原则与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之争

2.2.2 成立性侵幼女的犯罪是否要求“明知”受害人为幼女之争

2.3 奸淫幼女行为定罪之争

2.3.1 奸淫幼女应定强奸罪

2.3.2 奸淫幼女应定奸淫幼女罪

2.4 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

2.4.1 嫖宿幼女罪应当废除

2.4.2 嫖宿幼女罪应当存续

三、本文对幼女性权利的刑法保护争议问题的观点

3.1 对“幼女”年龄界定问题的观点

3.1.1 案例分析——我国幼女年龄界定存在缺陷

3.1.2 借鉴古今中外——我国幼女年龄应界定为未满18周岁

3.2 对归责原则及是否“明知”问题的观点

3.2.1 应适用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3.2.2 对成立侵害幼女性权利的犯罪应以“明知”为前提

3.3 对奸淫幼女行为定罪问题的观点

3.3.1 犯罪客体的不同要求其独立成罪

3.3.2 “接触说”的既遂标准要求其独立成罪

3.4 对嫖宿幼女罪存废问题的观点

3.4.1 案例分析——嫖宿幼女罪设置不合理

3.4.2 本文观点——嫖宿幼女罪应废除

3.5 对其他有关幼女性权利刑法保护问题的观点

3.5.1 案例分析——引诱、强迫(幼女)卖淫罪名及量刑设置的不合理

3.5.2 本文观点——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废除与强迫卖淫罪死刑的保留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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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中对幼女性权利的保护是衡量一国对未成年人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准。面对近年来我国异起的性侵害幼女案件,以及对性侵害幼女刑事法律的诸多争议,正确解释现行法及对现行法律提出完善建议,是当前保护幼女权益的必然要求。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刑事法律对幼女性权利保护的发展与演变过程,以及对“幼女”和幼女“性权利”两个概念的界定。从立法上,我国针对幼女性权利刑事保护的立法日趋完善、明确。我国幼女为未满14周岁的女性,幼女“性权利”区别于其他女性“性权利”,它主要强调幼女的性隐私权、性教育权、性健康权、性救济权等,不包括性承诺权。
  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幼女性权利刑法保护中存在四个主要争议:如何界定“幼女”;在归责原则上适用严格责任抑或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以及由此引发的成立性侵幼女的犯罪是否要求“明知”受害人为幼女的争议;奸淫幼女行为应认定为强奸罪抑或奸淫幼女罪的争议;嫖宿幼女罪是否应当废除的争议。
  第三部分在第一、二部分的基础上对争议问题及其它问题做出相应观点陈述。本文认为针对性侵害幼女犯罪应当采用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成立犯罪需要行为人明知对方为幼女,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则不为罪;奸淫幼女犯罪的犯罪客体和既遂标准不同于普通强奸罪,决定了奸淫幼女行为应独立成罪;嫖宿幼女罪的设立错误地区分了良家与不良幼女,理应废除。此外,从古今中外对幼女的界定来看,我国幼女的年龄过低,将《刑法》中的幼女年龄提高至未满18周岁,不但符合国际法规定,也有利于提升我国对幼女性权利的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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