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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我国民用航空事故调查机制的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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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引言

一、我国民用航空事故调查机制概述

(一)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调查的含义

(二)我国民用航空事故调查行为的法律性质

(三)民用航空事故调查机制的发展过程

二、民航事故调查机制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一)民航事故调查机制的国际法规制

(二)其他国家关于民航事故调查机制的典型立法

1.美国

2.欧盟国家

(三)启示

1.设有独立的事故调查机构

2.技术调查与司法调查分离

3.重视科学的调查目标

4.安全建议的有效性

三、我国民航事故调查机制的立法现状与问题

(一)立法现状

1.调查主体

2.调查目的

3.调查结论的公开

(二)存在的问题

1.调查缺乏独立性,难以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

2.技术调查与司法调查未分离

3.调查结论缺失公开性

四、我国民航事故调查机制的立法完善

(一)加强调查主体的独立性

(二)技术调查与司法调查分离

(三)向公众公开最终调查报告

(四)制定安全建议管理规定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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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纵观国际,各国关于民航事故调查的法规并不相同。现以中国、美国、欧盟等各个国家以及国际民航组织中有关民航事故调查的法律法规为蓝本,从立法的角度对比它们之间的共同之处和差异所在。本文通过对调查主体、技术调查与司法关系、安全建议的有效性、调查报告等方面进行分析,通过重点分析与研究以《附件13》为代表的国际标准和以美国为代表的航空运输业发达国家的事故调查体系,对比我国民航事故调查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国民航事故调查的立法。
  我国民用航空事故调查机制从立法方面应当借鉴国际上的一些法律规范进行一定的完善,为了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首当其冲的是要加强调查主体的独立性,确保调查主体在调查过程中保持中立;同时在调查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技术调查与司法调查之间的关系,掌握好这二者之间所存在的关联性;对事故调查所得出的结论应及时公开不隐瞒,让更多的人知道事故的真相,以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事后应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制定安全建议管理规定,以使安全建议真正成为推动民航安全进步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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