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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牧区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犯罪问题研究——以兴安盟检察机关侦查和预防工作实践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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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兴安盟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特点

(一)主要特点分析

1.犯罪对象集中

2.窝串案件居多

3.涉案主体单一

(二)侵犯客体的特殊性分析

1.侵犯了农牧民的财产性权益

2.侵犯了基层政府的廉洁性

二、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防控的漏洞与现实阻力

(一)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不完善

1.检警存在侦查管辖权冲突

2.内部协作机制不完善

3.司法协作制度不完善

(二)侦查取证困难

1.司法独立性受到限制

2.特别侦查权缺失

3.举报机制不完善

(三)预防工作滞后

1.惠农惠牧补贴资金管理体系不完整

2.资金申报审核中法律监督程序履行不充分

3.预防体系不完整

三、域外贪污贿赂防控策略分析

(一)侦查协作机制方面

(二)侦查取证方面

(三)预防职务犯罪方面

四、完善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防控体系策略

(一)完善侦查协作机制

1.检警协作方面

2.内部侦查协作方面

3.与非侦查主体部门协作方面

(二)完善证据线索收集固定机制

1.从制度层面确保检察机关独立办案权

2.依托乡镇派驻检察室强化证据收集固定

3.注重书证的收集固定

4.注重录影录像资料的收集

5.赋予侦查部门特别侦查权

6.完善预防部门向侦查部门线索移送机制

7.完善举报制度

(三)延伸预防工作触角

1.完善惠农惠牧资金管理制度体系

2.全程参与惠农惠牧资金流转使用审核监督

3.完善社会化预防体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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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机关反贪等自侦部门承担着刑事诉讼侦查的重要职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刑事诉讼侦查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延伸。近年来,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和预防工作成效明显,充分保障了国家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快速发展。但在防控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工作领域,其法律监督职能未能充分发挥,贪污贿赂犯罪发案率持续走高。以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大盟兴安盟为例,2015年年初以来,查办的涉及农村牧区涉农惠农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数占全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数的84.3%。在所查办的农村牧区基层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大案占77.9%,窝案串案占80.7%。这些案件的发案,已严重影响兴安盟农村牧区涉农惠民政策的落实。本文作者结合多年在兴安盟检察机关从事农村牧区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和预防的工作经验,就如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与预防部门职能,有效防控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了深入讨论,并提出完善措施,争取对检察机关防控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提供有效的参考和借鉴。
  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对兴安盟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了概述。详细介绍了兴安盟地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现状、特点和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侵犯的客体。第二部分以兴安盟检察工作实际为参照,从侦查协作机制、侦查取证、预防工作三个主要制约防控工作开展的瓶颈问题入手,深入探讨了我国农村牧区基层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防控的漏洞与现实阻力。第三部分对域外贪污贿赂防控策略进行了分析,为有效解决我国检察机关存在的问题提供参考。第四部分针对制约我国检察机关防控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工作的瓶颈问题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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