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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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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属于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法律关系,二者最明显的共性就是都以合同一方提供劳务来换取利益为主要内容,但二者在很多方面的差别也是非常明显的,尤其在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时,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在法律后果、责任承担、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诸多方面截然不同。在处理涉及到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案件中,如何明确其基础法律关系仍然属于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而这一基础法律关系正是处理争议时选择法律适用、明确责任的前提,因而对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在司法领域的认定研究是有意义且有必要的。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同属于劳务关系,二者形成已久。在罗马法的分类中,将租赁分为物的租赁、雇佣租赁以及承揽租赁,前者为现代民法意义上的租赁关系,而后两者则一般在现代民法体系中单独成章,衍生为独立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界限在理论上是比较明确的,主要有交付劳动成果的区别、风险承担主体的区别、支付报酬依据上的区别、独立性方面的区别以及对外责任承担的区别等几方面,困难的地方是在于如何将理论与司法实践相衔接。
  即便学者们已经对区分标准做出了较为明确的总结,但仅仅如此总结概括尚不足以指导实践,还应当依据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特质,遵循其逻辑关系而对这些认定标准做出主次之分,明确何为主要标准,何为次要标准,如此方可在对案件定性出现困惑时,尽可能的梳理清楚案件脉络,确定法律关系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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