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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无名氏”死亡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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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案例引发的问题

一、案情介绍

二、案例反映的问题

(一)交通肇事“无名氏”死亡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原告资格问题

(二)“无名氏”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及处置问题

第二章 交通肇事“无名氏”死亡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资格

(一)司法实践中的现状

(二)学术界的现状

二、交通肇事“无名氏”死亡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资格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法律、规范性文件层面的原因

(二)死亡赔偿金性质层面的原因

三、交通肇事“无名氏”死亡损害赔偿案件原告资格问题的解决

(一)案例评析

(二)本文的观点

第三章 交通肇事中“无名氏”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以及处置

一、交通肇事中“无名氏”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一)“无名氏”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现状

(二)“无名氏”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的成因分析

(三)“无名氏”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的解决

二、交通肇事中“无名氏”死亡赔偿金的处置

(一)“无名氏”死亡赔偿金处置的现状

(二)“无名氏”死亡赔偿金处置问题的成因分析

(三)“无名氏”死亡赔偿金处置问题的解决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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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所说“无名氏”是指在交通肇事中遭受侵害死亡、交警部门在用尽多种方法查找之后仍不能确定其身份信息的人。在我国,“无名氏”作为一个自然人,生命权必然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但是,因当前我国中央立法的缺失,在交通肇事造成“无名氏”死亡之后由谁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其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及处置方法等都是当前我国司法实务中亟需解决的难题。
  本文拟通过典型案例分析的方法由案例引出问题,通过四个真实案例分别体现交通肇事“无名氏”死亡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提出解决办法。
  本文第一部分是由案例引出问题。通过四个案例,分别引出“无名氏”死亡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的原告资格及其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和处置问题。
  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是解决交通肇事“无名氏”死亡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原告资格。“无名氏”死者因身份信息不明,无法确定继承人或者近亲属,死亡赔偿金处于无主状态,成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家,成为公产。根据公产代管理论,行政主体对其享有所有权或者管理权。在中央立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依据当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原告资格在民政部门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之间存在着分歧。因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民政部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所以本文支持民政部门作原告。
  本文第三部分是解决“无名氏”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处置。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问题,笔者认为对“无名氏”受害人应按城镇人口标准、年龄取法医鉴定的中间值计算。依据是2005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七十四条,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身份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大约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记算。同时这一规定也得到了地方立法的支持。至于处置问题上文分析确定了民政部门对此类财产的保护职责,享有作为原告的权利,据此,应由民政部门设立账户对“无名氏”死者的死亡赔偿金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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