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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代死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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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 死刑的类型

二 死刑判决的依据

三 死刑的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定

四 死罪中的八议、上请制度

五 死刑案件的受理、审判、执行

六 辽代死刑与唐代死刑的比较

结束语

参考书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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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辽王朝是由我国北方一个古老的游牧民族-契丹族所建立的多民族政权,与五代、北宋相始终。《辽史·刑法志》记载:“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可见辽代法定死刑有绞、斩、凌迟三种,另外还有20多种死刑,有来自中原的,有契丹与中原刑罚的糅合,也有契丹族特有的残酷刑罚。辽代除了依据汉法判决死刑,也有依据契丹习惯法来判决死刑,如:误入禁地射猎、盗马、走私羊马毡等,违法者要被处以极刑。根据《刑法志》规定,辽代追究死刑刑事责任年龄为七十以下、十五以上,其他的“听以赎论”。但对重大犯罪并无此限定,随着辽王朝不断地封建化,法律上也借鉴了唐、宋的八议、上请制度,公开保护贵族、官僚和地主的等级特权。辽代法律汉法与番法二元分立的法律现象对死刑案件的判决、审理、执行也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要保持契丹民族特色,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法制的不断儒化、封建化。通过对比辽代死刑与唐代死刑的异同,分析辽代死刑的特点:民族性、残酷性,并深入探究这一独特性的原因,使读者对辽代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方面有较为全面的了解。综观辽代死刑,从建立政权初期以契丹习惯法处决犯人,中期吸收了唐律的某些内容,到道宗、天祚帝又复兴了习惯法处决犯人,这并非简单地回归,而是有其历史根源,是北方游牧文化与中原农耕文化不断碰撞、融合的结果,从而产生了独特的辽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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