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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燃油公约》之责任限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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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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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燃油公约》的基本规定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公约的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二、《燃油公约》实施存在的问题

(一)是否是多个责任人共享一个责任限额

(二)公约在我国的效力范围

(三)燃油污染是否适用一般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四)一个责任限额还是两个责任限额

1.共享一个责任限额

2.单独享有一个财产责任限额

三、《燃油公约》的责任限制制度对强制保险的影响

(一)强制保险与责任限制的联系

(二)燃油污染责任强制保险金额的确定

1.国内和国际航行船舶适用统一的责任限额

2.国内和国际航行船舶适用不同标准的责任限额

3.两种做法的比较

(三)我国燃油污染责任强制保险金额的确定

1.国际航行船舶保险金额的确定

2 我国国内航行船舶保险金额的确定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研究生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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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燃油公约》的生效实施对统一国际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赔偿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公约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尤其在责任限制制度问题上,该公约看似采取维持各缔约国现行责任限制制度体系的做法,实际上并没有起到作用,相反该公约的责任限额的相关规定使这一问题更加复杂化。本文主要从责任限制制度的角度来研究该公约所存在的缺陷并提出解决办法。本文共包括三个部分,每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公约的基本规定,主要分析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第二部分论述公约在责任限制制度规定上存在的问题,主要分析了我国在实施公约中存在的问题,认为采取单独享有一个责任限制额的观点更为有利。第三部分论述了公约存在的赔偿责任限制问题对于强制保险的影响,主要从强制保险金额的确定来论述,分析了我国在实施《燃油公约》的强制保险中如何确定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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