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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研究——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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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引言

第1章 我国设立船舶油污基金的必要及背景

1.1 在我国设立油污基金的必要性

1.1.1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的现状

1.1.2 我国现阶段船舶油污赔偿机制的现状

1.1.3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不足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2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模式

1.2.1 外国油污基金的模式

1.2.2 我国现阶段不宜加入国际油污基金公约

1.3 建立我国油污基金的法律依据及研究进程

1.3.1 建立油污基金的法律依据

1.3.2 油污基金的研究进程

第2章 油污基金的性质与征收

2.1 我国油污基金的性质

2.1.1 定性为政府性基金之弊

2.2.2 定性为信托性基金之利

2.2 《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2.2.1 是否适用于燃油损害赔偿问题

2.2.2 是否适用于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赔偿问题

2.3 基金的征收

2.3.1 基金征收的来源

2.3.2 基金征收的额度

第3章 油污基金的赔偿

3.1 基金赔偿的范围

3.1.1 公约及各国对基金赔偿范围的规定

3.1.2 应急反应费用问题

3.1.3 纯经济损失问题

3.1.4 海洋环境损害赔偿问题

3.2 基金赔偿的顺序

3.3 基金适用及免于赔偿的情况

3.3.1 基金适用的情况

3.3.2 基金免于赔偿的情况

3.4 基金赔偿的限额

3.5 基金赔偿的时效

第4章 基金管理机构的制度设计

4.1 基金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4.2 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制度设计

4.2.1 国外的做法

4.2.2 我国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构成

4.3 基金管理机构的权利及义务

4.3.1 基金管理机构的相关权利

4.3.2 代位求偿权

4.3.3 基金管理机构的相关义务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致谢

研究生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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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航运业和石油进口量的快速发展,海上溢油事故也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和环境都带来了严重的损害。目前我国虽然参加了《1992年责任公约》,但是由于尚未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油污受害人得不到充分的赔偿,环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本文通过对国际公约以及外国有关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规定的研究,并结合我国正在制定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论述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重要性及具体制度的设计,并提供相应的立法建议。
   引言中界定了油污损害的概念,明确本文是在该油污损害的范围内探讨整个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建立。
   第一章论述了我国设立船舶油污基金的必要及背景,探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油污基金模式,及论述建立油污基金的法律依据及研究进程。
   第二章论述我国油污基金的性质与征收,从本质上将油污基金的性质定性为信托性基金。论述《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不包括燃油损害赔偿,但应包括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赔偿。另外,探讨了基金征收的来源和额度。
   第三章论述我国油污基金赔偿的具体制度,包括基金赔偿的范围、基金赔偿的顺序、基金适用及免于赔偿的情况、基金赔偿的限额、基金赔偿的时效等。
   第四章论述我国基金管理机构的制度设计,在信托性基金性质下探讨基金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并重点论述了基金管理机构的代位求偿权。同时,探讨了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制度设计,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基金监事会。
   笔者希望本文在我国油污基金制度即将出台之际,为有关部门的立法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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