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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施救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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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施救义务是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的重要义务之一。此项义务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海上保险事故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本文主要通过比较英国法与中国法在施救义务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通过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对施救义务的基本理论、履行方式、义务范围、违反后果以及船东互保协会的特殊规定几个方面进行讨论研究。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施救义务的基本理论,阐述施救义务的概念、义务人、法律性质等理论问题。此项义务的义务人包括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除非合同另有规定,通常不包括船长、船员等被保险人的雇用人。施救义务在大多数国家为法定义务。
   第二部分,施救义务的履行方式,阐述各国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履行施救义务的方式。分为主动、被动和混合三种,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为主动方式,即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积极履行施救义务,我国《海商法》为混合方式,即被保险人不仅需要积极履行施救义务,还要听从保险人的指示行使施救行动。
   第三部分,施救义务的义务范围,通过中英判例阐述被保险人履行义务的范围。在英国法判例的见解中,限定为一般合理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减少实体损失而会采取的行动。我国法律尚不十分明确。
   第四部分,违反施救义务的后果,主要阐述被保险人未履行施救义务时,保险人未达到减少保险赔偿的目的,可以采取的法律途径,主要有提起反诉和提出抗辩。
   第五部分,船东互保协会的施救义务特殊规定,承保责任保险的船东互保协会施救义务条款有其特殊之处,并不适用一般海上保险关于施救义务的法律规定。但其本身尚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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