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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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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引言

一、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概述

(一)现场勘查见证人的概念

(二)现场勘查见证人的法律制度

二、域内外典型的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考察

(一)美国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

(二)日本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

(三)俄罗斯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

(四)香港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

(五)台湾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

(六)分析与借鉴

三、我国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

1.现场依法邀请见证人难以操作

2.见证人的资格审查执行不到位

3.见证人的职责得不到履行

(二)我国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1.见证人的主体资格不明确

2.见证人的邀请程序不明确

3.见证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不明确

4.违反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的法律后果不明确

(三)当前我国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运行的缺陷

1.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损害

2.现场勘查的公信力遭到质疑

3.打击刑事犯罪的难度有所增加

(四)典型案例介绍

1.云南陈金昌等“抢劫杀人”案

2.湖南姜自然“故意杀人”案

(五)完善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的法律意义

1.增加现场证据的证明力

2.体现程序公开的原则

3.彰显权力监督的理念

4.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四、完善我国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的构想

(一)建立现场勘查见证人资格审查制度

(二)设立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见证部门

(三)明确现场勘查见证人的邀请规则与操作程序

(四)明确现场勘查见证人的见证内容

(五)明确见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明确见证人的法律地位

(七)规定违反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的法律后果

(八)设定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的特殊情况

(九)立法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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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是指由侦查机关邀请第三方自然人对犯罪现场的勘验、检查活动进行见证,以此监督和制约侦查机关的现场勘查行为,证明现场证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体现程序正义要求和民主法治理念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地显示了尊重与保障人权这一理念,但在我国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粗略,直接导致了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的执行性和操作性不强,且见证人主体资格、见证内容、法律地位等相关规定的缺失,也更加让这一体现程序正义和民主法治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形同虚设。为了彰显人权保障的理念,当前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强调现场勘查程序以及现场痕迹物证收集的合法性与严肃性,这使得推行规范、严格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成为必然。
  本文通过探究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的法律依据与理论基础,分析借鉴俄罗斯、台湾等域内外经典的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以期能够改进我国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充分体现我国司法制度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理念。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应当首先由司法局设立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见证部门,经过严格的遴选制度确定见证人人选,并将见证人纳入诉讼参与人范畴。其次,需要进一步细化见证人的邀请操作程序、见证内容、权利义务关系、违反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的后果处理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再次,还应当设定特殊情况处理办法,以此来增强实际操作性,保障这一制度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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