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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致人失踪”的刑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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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1章 “致人失踪”法律责任概述

1.1 “失踪”的概念

1.1.1 “失踪”的定义

1.1.2 “失踪”概念与“死亡”概念的界定

1.1.3 小结

1.2 现行法律中“致人失踪”后果法律规定

1.2.1 “致人失踪”后果的民事法律规定

1.2.2 “致人失踪”后果的刑事法律规定

第2章 “致人失踪”的刑事司法处理模式评析

2.1 人员失踪不作为犯罪后果,免于刑事追究

2.1.1 案例介绍

2.1.2 案例评析

2.2 伴随致人死亡的责任事故对人员失踪忽略不计

2.2.1 案例介绍

2.2.2 案例评析

2.3 将民事宣告死亡作为依据追究刑事责任

2.3.1 案例介绍

2.3.2 案例评析

2.4 推定死亡并作为定罪依据

2.4.1 案例介绍

2.4.2 案例评析

2.5 将“致人失踪”直接作为一种犯罪后果进行定罪

2.5.1 案例介绍

2.5.2 案例评析

2.6 小结

第3章 “致人失踪”作为犯罪危害结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1 犯罪危害结果的理论解读

3.2 “致人失踪”作为犯罪危害结果的必要性

3.3 “致人失踪”作为犯罪危害结果的可行性

第4章 “致人失踪”刑事法律规制的模式建构

4.1 陆地环境案件

4.1.1 陆地环境案件概况

4.1.2 死亡确定标准

4.1.3 司法诉讼程序

4.2 水上环境案件

4.2.1 水上环境案件概况

4.2.2 设置犯罪后果的模式

4.2.3 人员失踪的司法认定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研究生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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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员失踪这种结果状态在民事法律上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制度加以规制,而在刑事法律上,对人身的犯罪结果只有死亡和重伤,对“人员失踪”的情形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对出现致人失踪结果的案件进行判处时找不到直接的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出现了不统一的情况,主要司法模式有:致人失踪的结果不构成犯罪进而不进行刑事追究;伴随死亡结果,对人员失踪的结果忽略不计;以民事宣告死亡作为依据追究刑事责任;法院推定死亡后进行定罪宣判。严格说来,致人失踪作为一种新呈现的非死亡、非重伤的结果,其并不是刑事实体法的研究对象,而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缺少证据加以证实的法律事实,实体法律对其有所忽略可以理解。但近年来出现致人失踪这种结果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多,没有明确的法律加以指引势必造成司法混乱、处判不公的结果。针对致人失踪这一结果进行刑法规制需要区分不同案件类型。发生在陆地上的案件大多属于事故型案件,这类案件失踪人员生还希望几乎为零,等同于死亡,通过收集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死亡事实的存在,因此这类案件需要采取对失踪人员进行死亡认定的程序后,依据死亡人数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而发生在水上的案件则不适宜采取陆地上完整证据链认定死亡的方式,因为水上环境具有流动性、不封闭性,落水的人员除遭遇极致环境难以生存外,其余情况下不能排除生存的可能性,收集证据组成证据链条证明死亡这一证据手段在水上环境中的操作性也非常之低,出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生命、自由权利的慎重考虑,应采用在司法解释中加入失踪这一结果,与死亡、重伤并列成为构成犯罪的结果形式,如此一来既保证犯罪行为的有效追究又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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