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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窝藏、包庇罪之近亲属犯罪主体排除——以“亲亲相隐”原则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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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亲亲相隐”概述

(一)“亲亲相隐”的涵义

(二)我国“亲亲相隐”原则的产生及发展

1.我国“亲亲相隐”原则的产生

2.我国“亲亲相隐”原则的发展

(三)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原则在窝藏、包庇罪中的体现

(四)国外“亲亲相隐”原则的立法例

1.大陆法系国家

2.英美法系国家

二、我国现行刑法有关窝藏、包庇罪犯罪主体的规定

(一)我国刑法对窝藏、包庇罪主体范围的规定

(二)窝藏、包庇罪规定为一般主体的弊端

1.有违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人伦道德

2.与刑法原理有矛盾

三、排除窝藏、包庇罪中近亲属犯罪主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排除窝藏、包庇罪中近亲属犯罪主体的必要性

1.排除近亲属犯罪主体是维护社会伦理的必要之举

2.排除近亲属犯罪主体是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

3.排除近亲属犯罪主体是权利制约权力的有效途径

(二)排除窝藏、包庇罪中近亲属犯罪主体的可行性

1.排除近亲属犯罪主体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2.排除近亲属犯罪主体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精神

3.排除近亲属犯罪主体符合世界刑事立法趋势

四、排除窝藏、包庇罪中近亲属犯罪主体的立法建议

(一)刑事实体法上适用“亲亲相隐”原则

1.适用“亲亲相隐”主体限制

2.适用“亲亲相隐”的范围

3.适用“亲亲相隐”的具体行为方式

(二)刑事程序法上赋予特定范围的近亲属拒绝作证权

1.赋予同胞兄弟姐妹拒绝作证权

2.在刑事诉讼各阶段赋予近亲属作证豁免权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研究生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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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纵览我国古代的刑事律法,可以看到,“亲亲相隐”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尤其是自西周时期以来,一直是倍受重视的一项伦理道德和法律原则。与之相背的,大义灭亲、父子相告等则是古代的礼法所不提倡的。这一思想对中国法律传统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是证人,证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一规定意味着在刑事案件中证人被赋予的程序法上的作证义务。很明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也被包含在证人的范围之内。这也意味着立法者并未在证人的范围里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予以排除。反而严重影响刑事诉讼的,还将会受到刑事处罚,承担刑事责任。为此,我国《刑法》在第310条规定了窝藏、包庇罪,行为人只要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藏身之处、吃穿用物等,帮助其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进行包庇的,即使行为人是其近亲属,也要受到法律追究。这不仅意味着近亲属之间的窝藏、包庇行为也要受到法律制裁,也意味着当情理触碰法理时,情理需让位于法理。不得不提的是,目前刑法不加限制性的规定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虽然对司法机关追诉、惩处犯罪分子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但其漠视家庭亲情、摒弃传统的做法将给社会造成不可忽视的危害,这值得我们深思。
  鉴于此,本文以“亲亲相隐”原则为视角,浅谈窝藏、包庇罪之近亲属犯罪主体排除,客观地分析,将“亲亲相隐”原则引入刑事律法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将近亲属犯罪主体在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中予以排除,是维护家庭亲情、伦理道德的必要之举,是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有效途径。而其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与我国的刑事立法精神、世界刑事立法趋势的相契合,也说明通过修订立法,将窝藏、包庇罪中近亲属的犯罪主体地位予以排除,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本文主张在刑事一体化的框架下,通过在刑事实体法上引入“亲亲相隐”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上赋予特定范围内的近亲属以作证豁免权,以达到窝藏、包庇罪在法律文化上的理性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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