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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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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1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的概述

1.1 法律规定及其内涵

1.2 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第2章 保险单证与保险合同的关系

2.1 相关法律规定

2.2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与保险单的关系

2.2.1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

2.2.2 保险单是否是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2.2.3 保险单的签发是否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

2.2.4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证明

2.3 保险单与投保单的效力优先性

2.3.1 明确保险单证效力顺序的重要性

2.3.2 相关案例

2.3.3 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分析

第3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

3.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的特殊性

3.2 英国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条件的规定

3.3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的程序性要件

3.3.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可转让的

3.3.2 以背书或以其他形式

3.3.3 通知保险人

3.3.4 保险单是否要和提单一起转让

3.4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的实质性要件

3.4.1 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合意

3.4.2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与保险利益转移

3.4.3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与保险标的转让

3.5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的时间要件

第4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的内容及其效力

4.1 保险单与提单对比研究的前提——在转让上的相似性

4.2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的内容

4.2.1 保险合同的转让与保险单的转让

4.2.2 保险单与保险合同不一致的情形的分析

4.2.3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的权利义务范围

4.3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对受让人的效力

4.3.1 受让人的保险索赔权

4.3.2 受让人的抗辩权

4.3.3 受让人的诉权

4.3.4 受让人权利的限制

4.3.5 受让人的义务

4.4 对保险人的效力

4.4.1 保险人的抗辩权

4.4.2 保险人的义务

4.5 对原被保险人的效力

4.5.1 被保险人对保险费的连带支付义务

4.5.2 被保险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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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际海上贸易中,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流动性很强,在整个运输过程中,货物所有权可能几经易手,货物所有权的转让必然带来以货物为标的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229条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问题,但该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背书”一词应当用在单证转让上,而不应当是合同,据此是否可以推测《海商法》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与保险单的转让作为同等看待?而实践中又存在很多将保险单与保险合同混为一谈的现象,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从理论上厘清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与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其次,根据法律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无需经保险人同意,但该条对保险合同转让的实质条件,即保险合同转让时是否要以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为条件、保险合同转让与保险标的转让的关系,并没有明确规定,《海商法》其他条款对此也没有规定,而这些条件对于保险合同的有效转让至关重要。最后,对于海上保险合同转让的内容及法律后果上,特别是当保险单的记载与保险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何者为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海商法》也都没有具体规定。
  本文第一部分介绍海上保险合同转让的立法规定,从立法规定中发现保险合同转让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分析了保险单、投保单与保险合同的关系,保险单与投保单都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当这二者记载内容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本文将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相关法律规定出发,从理论上厘清保险单、投保单等单证与保险合同关系。第三部分探讨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的特殊性、转让的程序性条件、实质性条件以及转让时间;第四部分将对比参照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提单持有人(第三人)的关系加以研究,当然,这种对比也是建立在保险单和提单在转让上的相似性之上的,讨论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的具体权利义务的范围,特别是当保险单与保险合同不一致时,应当以谁为准的问题,并探讨保险合同转让对受让人、保险人以及原被保险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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