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一)选题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一、 ICSID仲裁中国有企业的投资者身份适格性概述
(一)相关概念综述
1.国有企业的法律含义
2.ICSID概述
3.ICSID仲裁中“投资者”的适格性
(二)中外关于国有企业的立法比较
1.中国立法
2.外国立法
3.中外立法比较
(三)双边投资条约中国有企业的比较
1.美国范本
2.中国范本
3.二者对比
1.CSOB v. The Slovak Republic案
3.CDC Group plc v. Seychelles案
(五)“北京城建诉也门”案折射出来的问题
二、双边投资条约中国有企业作为“投资者”的适格性
(一)从条约解释角度列举三种情况
1. 缔约国双方均明确包括了国有企业
3. 缔约国双方都没有明确包括国有企业
(二)对中国一也门BIT中的“投资者”具体分析
(一) Broches 标准
1. Broches 标准的两个部分
2.Broches标准两个部分的依据——国家行为归因法
(二)兼重行为目的的商业交易检测法
1. “行为性质+目的”的判断标准纷说
2.ICSID仲裁实践的趋势
(三)对北京城建的“投资者”性质判断
四、解决ICSID仲裁中国有企业的外国投资者身份适格性对策
(一)修订BIT的相关建议
(二)修改我国国内法的建议
(三)我国国有企业应对东道国法律规制的法律建议
1.国家层面
2.企业层面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研究生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