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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职工监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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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有经济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确保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及其健康发展。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国有经济中一种重要的特殊组织形式,建立相互制衡的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公司治理机制尤为重要。但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即股东会的缺位及其监事会的外派性,使得其治理结构中的监督职能的重要性凸显,需要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1999年《公司法》立法设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机制时引入职工监事制度,以期强化对公司董事会及其经理层的监督职能。职工监事制度是职工参与制的典型代表,体现了职工参与国有公司民主管理与监督的主人翁的地位,也有利于实现现代公司治理的社会责任理念。然而,实践中职工监事制度并没有发挥相应作用,对于优化国有独资公司外派监事会的监督功能与体现民主管理精神的作用十分有限。这可能与我国职工监事制度理论研究的缺乏及其实践中制度的欠缺可操作性与不完备有关,需要从理论及其立法角度做进一步研究和安排。
   全文分为四部分来论述:第一部分是职工监事制度的概述,从分析职工监事的定义出发,指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是我国职工监事制度确立的重要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分析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外派性这一特征,进而探讨完善职工监事制度对于强化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监督功能,优化其治理结构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首先重点介绍以德国的劳资协议制为代表的欧洲职工监事制度的确立,然后分析西方职工监事制度的典型模式,以期对其实施中所采取的对策进行比较借鉴。第三部分着重以1999年和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为基础对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职工监事制度的立法演进现状进行研究。从而,指出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职工监事制度凸显的几个问题:职工监事不独立、权义不对称以及制度规定的抽象。第四部分主要试图从保障职工监事的独立性、健全权义规则与激励机制等方面寻求进一步完善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职工监事制度的制度安排,并从立法角度提出一些必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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