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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性侵犯行为入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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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传统观念中,性侵犯行为只能发生在男女之间,从而导致刑法将男男之间、女女之间的性侵犯行为排除在外,使之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犯罪行为,不仅侵害到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更为稳定的社会秩序埋下了严重隐患。因此,将同性性侵犯行为入罪势在必行。
   鉴于此,本论文将从五个方面展开:
   第一部分简单阐述同性性侵犯行为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该行为的定义、分类以及表现形式,便于读者形成一个正确而清楚的认识——只要是侵犯到受害人性自主权的行为都属于同性性侵犯行为,以便为下一步阐述做好铺垫。
   第二部分分别从受害人角度和社会角度阐述同性性侵犯行为的危害性,以证明该行为不仅能够导致受害人承受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双重痛苦,更会造成刑律威信降低,无法真正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的局面,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部分首先从传统文化的角度分析了同性性侵犯行为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出现断层的原因,进而引出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第四部分以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为切入点,以论述同性性侵犯行为入罪的可行性。首先从我国法律发展史出发,以清朝的法律规定为重点介绍我国历史上关于同性性侵犯行为的立法。同时,立足于当今世界立法环境,分别从同性强奸行为、同性强制猥亵行为以及同性性骚扰行为介绍各国及地区关于该行为的立法。
   第五部分是笔者在前面四部分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同性性侵犯行为的法律现状提出的立法建议,主要包括取消性侵犯罪名中的性别设定以及增加性骚扰罪。
   刑法作为道德的最低底线,其他法律得以正常施行的最后屏障,在出现漏洞时就更要遵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三大原则,及时进行弥补,以便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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