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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刑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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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摘取人体器官中所指的“人体器官”的范围,应该根据刑法的目的,参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行政法规,然后结合医学标准,进行考察,最终确定。在活体摘除器官中,被摘除者的承诺必须满足承诺者对被摘取的器官具有处分权限、承诺者对摘取器官的行为有承诺能力、摘取器官的承诺必须基于承诺者真实意志、行为内容与承诺的内容必须是一致的、承诺以书面形式提出、承诺不以出卖器官为目的这六项条件,方可阻却行为违法性;禁止摘除未满18周岁者活体器官,其监护人所作出的代为承诺属于无效承诺;由于强迫、欺骗他人,使其捐献器官的意思不真实,所以被摘除器官者所作的捐献器官承诺无效;在确定非法摘取活体器官违法性根据时,应坚持行为无价值的立场,区分其刑事责任。在摘取尸体器官的情况下,尸体应包含尸体器官,但不应包括脑死亡者的躯体;死者生前对于自己死后尸体具有决定权;死者死后,其近亲属则可以行使尸体器官捐赠的决定权;而死者近亲属的范围则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确定,同时死者尸体器官的捐献应是近亲属通过书面形式,作出共同表示;在没有经同意的情况下,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不应适用紧急避险原则,来阻却行为的不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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