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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恶意欠薪可以不必独立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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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恶意欠薪事件的频发以及由其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不但严重侵害了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还对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活动原则造成了破坏,极大地扰乱了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对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对此,学界与社会舆论均纷纷关注起恶意欠薪问题的解决。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修订过程中,恶意欠薪入刑的赞成声音与反对声音此起彼落,最终,《刑法修正案(八)》顺利通过,恶意欠薪罪也在一片热议声中设立。诚然,恶意欠薪入刑不仅是民意的呼唤,也是完善现行法律的现实要求。然而,对于恶意欠薪的规制手段,或许还有可供选择的其他刑法方法。对照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罪名条文,从恶意欠薪入刑的必要性、以现行刑法条文涵盖恶意欠薪的可能性以及以现行刑法条文涵盖恶意欠薪的经济性这三方面出发,结合恶意欠薪与《刑法》第270条的侵占罪在构成要件各方面的契合性来考量,通过对侵占罪进行解释适用或者修改条文的方式,可以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侵占罪中予以规制,从而达到对恶意欠薪犯罪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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