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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的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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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第2章 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的案情介绍

2.1 基本案情

2.2 案件争议焦点

2.3 法院审理结果

2.3.1 法院一审结果

2.3.2 法院二审结果

第3章 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3.1 原告主张的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3.2 台湾唯冠无权处分被告所有的商标

3.3 被告提出的商标诉前禁令的申请应予以驳回

第4章 从本案反思我国商标法存在的问题

4.1 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缺陷

4.1.1 界定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准不明确

4.1.2 “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商标不使用的法律后果不妥

4.1.3 商标不使用免于被撤销的正当理由规定不具体

4.2 反向混淆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制

4.2.1 反向混淆

4.2.2 我国规制反向混淆的现行法律滞后

第5章 从本案来看我国商标法的完善

5.1 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的完善

5.1.1 明确注册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

5.1.2 商标不使用的法律后果中删除“责令限期改正”

5.1.3 合理规定商标不使用免于被撤销的正当理由

5.2 专门立法规制反向混淆

5.2.1 明确规定反向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5.2.2 确立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5.2.3 构建合理的反向混淆纠纷解决机制

第6章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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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经过一审和二审之后,最终由法院调解结案。本案中深圳唯冠是iPad商标权人,台湾唯冠无权转让深圳唯冠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其与IP公司签订的相关商标转让协议对深圳唯冠不具有约束力,台湾唯冠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而并非表见代理。因此,深圳唯冠可以向法院申请商标诉前禁令。
  从本案中反思我国现行《商标法》,可以看出存在至少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存在缺陷。具体表现为界定注册商标的“使用”的标准不明确、“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商标不使用的法律后果不妥、商标不使用免于被撤销的正当理由规定不合理。第二,反向混淆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制。即现行《商标法》只规定了混淆,而未明确将反向混淆单独列出作出专门的规定,这是法律滞后的表现。
  针对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时可以尝试有针对性的修改:首先,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的完善,可以考虑明确注册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在商标不使用的法律后果中删除“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合理规定商标不使用免于被撤销的正当理由。其次,专门立法规制反向混淆。立法明确规定反向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追究侵权责任时确立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处理侵权纠纷时构建合理的反向混淆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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