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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电子取证视野下的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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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第2章 侦查电子取证的概述

2.1电子证据的基本定义

2.2 电子证据的属性

2.3 电子证据的分类

2.4 电子取证在侦查程序中的指导原则及其价值

第3章 隐私权的概述

3.1从隐私到隐私权

3.2 隐私权的界定

3.3侦查电子取证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

第4章 侦查中电子取证下隐私权保护的域外考察

4.1 德国侦查电子取证中隐私权保护

4.2 英国的侦查电子取证中隐私权保护

4.3 美国侦查电子取证下隐私权的保护

4.4 日本侦查电子取证下对隐私权的保护

4.5 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对侦查取证隐私权的保护

第5章 我国侦查电子取证下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

5.1 我国电子取证下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5.2 我国侦查电子取证下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第6章 侦查电子取证中隐私权保护的完善

6.1 侦查电子取证行为对隐私权适当限制的必要性分析

6.2 我国侦查电子取证下隐私权保护的完善措施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7.1 结论

7.2 进一步工作的方向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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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电子技术特别是存储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遍化的运用,随之而来的计算机犯罪、网络侵权以及电子商务纠纷和商业秘密信息窃取也频繁发生,作为以高新科技电子介质为载体的电子证据这种证据形式也随之进入司法领域。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原则。这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指导思想的重大转变,即以明确的法律规定,由打击犯罪转变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刑事侦查是国家行使追诉犯罪的职责所采取的必要活动,维护社会安定与社会总体价值的重要手段。而电子取证作为侦查破案的具体手段,理应受到这一原则的指导,网络的快速发展使人们的隐私空间越来越小,隐私权的保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隐私权的保护应当不仅需要他人对自己隐私权的保护,同时也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保护。应当允许对被追诉人的隐私权的适当侵犯,因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本身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自然也不会保护该方面的隐私权且刑事侦查活动只不过是对犯罪原貌最大程度的还原。但是公民的合法隐私权必须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在必须要通过一定的侦查行为打击犯罪,允许电子取证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同时,也必须要对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在及时、高效破案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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