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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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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历史演进及特点分析

(一)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历史演进

1.只有原则性规定阶段

2.单个法律法规零散规定阶段

3.行政诉讼法统一授权阶段

4.行政复议授权阶段

5.司法解释扩展授权阶段

(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特点

1.从无到有、从窄到宽、循序渐进的过程

2.多管齐下,层层深入

3.未触及实质性的变革

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现状与缺陷

(一)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缺陷

1.立法模式混乱

2.可诉行政行为范围过窄

3.保护的权益有限

4.行政公益诉讼的缺乏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拓展的必要性分析和可行性分析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拓展的必要性分析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拓展符合法理精神

2.行政复议法为其拓展奠定了基础

3.拓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现实意义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拓展的可行性分析

1.法治中国与法治政府的构建

2.公民权利意识增强

3.司法体耕改革推进

4.国外先进国家的借鉴

四、域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及借鉴

(一)域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1.美国

2.法国

3.德国

(二)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益借鉴

1.立法模式的选择

2.审查标准的选择

3.对行政行为审查的全面性

4.重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标准

5.在救济途径上,国外大多数国家形成了一套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的保障体系

五、完善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措施与界限

(一)完善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措施

1.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

2.拓宽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

3.扩大行政诉讼保护权益的范围

(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拓展的界限

1.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程度

2.行政机关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3.司法解决行政诉讼的能力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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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哪些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直接关乎到公民权的救济以及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范围。 根据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用的是混合式立法模式划定受案范围。首先以概括式作出原则性规定,再采用肯定式和否定式列举作出具体规定。这种模式在逻辑上违反了排中律的原则,造成了法官适用法律时犹豫不决。在借鉴国外先进国家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下,本人认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应当局限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方面,合理性审查也很有必要。此外,把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等几种行政行为列入可诉性行政行为的范围,对于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意义重大。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的保护,不能仅仅停留在“人身权、财产权”,宪法赋予的各种公民政治权利,例如教育权、休息权等,都应当收到司法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窄的问题,充分有效的给行政相对人提供司法救济。 考虑到我国法制建设的现实状况,扩大受案范围不是无限制的扩大,本文适时的提出了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限。

著录项

  • 作者

    赵思义;

  • 作者单位

    江西师范大学;

  • 授予单位 江西师范大学;
  • 学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颜三忠;
  • 年度 2014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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