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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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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论

2.构建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构建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思路

4.构建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具体构想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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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保障制度是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关系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放在首位。具备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建立起完备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条件,因此,进行农村社会保障立法迫在眉睫。鉴于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在对象、方法、运作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的客观实际,很难实现城市和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同步一体化,只有构建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才能更好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国以来,伴随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进行,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顺利推行起到了极大的规范和推动作用。现阶段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工作相对薄弱,仍然存在着立法效力低、实施机制弱化、不成体系等一系列问题,由此可见,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进程、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立法层次、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建设,是当前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工作首要问题。 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仍存在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是通过立法制定相应的措施,以法律手段来弥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足。我们在过去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中,形成了一些法规、条例和规章,但没有一部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专门性法律,多项保障工作都依靠部门规章进行调整,功能单一,缺乏力度,没有形成有机的法规体系;特别是立法滞后,许多工作开展了很长时间仍然无法可依,很难适应新时期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要求。所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一项紧迫且重要的工作:首先,依法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的基本要求;其次,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再次,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是一个长期被忽略、甚至是被遗忘的方面;第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政策的形式出现;最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是国家在社会保障工作中的职责所在。由于我国城乡二元化结构的长期存在,农村社会保障与城市社会保障各成体系,因此,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与城市社会保障立法也应该分别进行;且从世界各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实践经验来看,我国构建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时机已经成熟。由此可见,建立起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任何法律体系的构建都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根据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特点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应遵循自愿为主、强制为辅原则,普遍性和区别性相融合原则,受益人权利与义务统一原则以及立足农村实际原则。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包含多方面的内容,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应采取“多法并行”及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并重的基本思路。 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庞大的、系统的立法工程,在进行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时应从大局出发,妥善地解决立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逐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建设:第一,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应该有一个立法规划;第二,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内容应当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有效的实施;第三,强化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并做到严格执法;最后,应注意处理好社会保障法的移植与本土化的关系。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不仅要有完善的立法理论,且要有系统的立法规划及立法机关间的密切配合。本文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和构想,希望能由此引发更多相关问题的讨论,于我国法制建设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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