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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清理的法律问题研究——基于资产证券化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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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及背景分析

2.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法律困境及模式选择

3.国外银行化解不良资产经验借鉴

4.信托型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之完善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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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资产证券化是当今世界新兴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这种金融创新工具的推出,改变了商业银行传统的“资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银行同时具有了“资产出售者”的职能,对商业银行的竞争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由于历史和经济原因,商业银行存在大量的不良资产,如何解决商业银行中的不良资产将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保持与国外银行竞争力的关键,而资产证券化这一工具成为思考解决不良资产这一问题的又一出路。 本文分析了商业银行中不良资产形成的两种原因:政策性原因和商业性原因。强政府和弱银行的关系,为不良资产的产生埋下制度伏笔,也是我国政策性原因的突出表现;国家、企业对银行的政治、经济上的过份依赖是不良资产产生的另一重要政策性原因。通过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笔者认为政策性原因与特定历史背景不可分的,而商业性原因才是我们应予以关注的重点。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就是商业性中的重要原因,对不良资产形成的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一方面在信贷活动中会发生道德风险导致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而道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存款人、银行等。另一方面,在信贷活动中还存在着逆向选择,高利率和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分别在借款人和银行方面产生逆向选择。因此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是防止不良资产形成的重要措施。 资产证券化的组织架构可以分为两中方式:公司型与信托型。公司型方式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借鉴美国、日本、韩国对不良资产的治理经验,尽管治理不良资产的方法多种多样,但笔者认为信托应该成为现阶段解决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优选模式,其原因在于信托所天生具备的信托资产独立性的特征。由于信托资产的独立性,解决了风险隔离这一资产证券化中的核心要求,同时我国信托法的出台也为信托这一形式的运用奠定了法律基础。笔者以为现有法律框架对商业银行中的商业性原因规范不足,主要表现在信息的不透明性、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及信用评级机构的缺乏上。 在对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计的基础之上,笔者以为应该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完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方面的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分为一般财产登记、特殊财产登记和表外财产登记;同时规范资信评级机构,建立风险赔偿机制,采用多种组织结构的形式,健全信用制度。总之,我国信托法已奠定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基础,通过设立财产信托,原始权益人转让信托权益的方式,完全可以在中国现存的法律体系下实现不良资产证券化。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笔者有理由相信不良资产证券化必定成为解决中国不良资产的重要工具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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